被告人徐啸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仁县。
被告人徐啸风,住四川省遂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4]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啸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恩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徐啸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徐啸风与其朋友邓某等人在兴义市南环路拿铁酒吧庆祝生日,邓某在拿铁门口踩到同在拿铁玩的丁某某,两人因此发生摩擦。8月9日凌晨3时许,徐啸风及其朋友与丁某某等人在兴义市富兴东路兄弟鸭霸王店内相遇,徐啸风为替邓某出气动手打了丁某某,双方发生抓扯,随后赶到的刘某甲、被害人刘某某为帮丁某某,与徐啸风及其朋友雷某发生了打斗,在打架过程中,徐啸风用卡子刀将刘某某右胸部杀伤,随后刘某某捂住伤口跑开,徐啸风继续追逐刘某某,刘某甲见状就到兄弟鸭霸王店内找菜刀并持刀追赶徐啸风,后徐啸风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右胸部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右侧胸壁穿通伤、胸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肺破裂,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等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徐啸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称: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徐啸风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严惩;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徐啸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25209.44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4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3000元,共计41909.4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金额为25300元、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证明花费的医药费及受伤情况。2、独品造型花园店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清册(4张),证明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到该店上班,其年满16周岁,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店工作期间平均每月工资人民币3500元,因受伤导致三个月的误工情况。
被告人徐啸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表示其愿意赔偿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徐啸风与其朋友邓某等人在兴义市南环路拿铁酒吧庆祝生日,邓某在拿铁门口踩到同在拿铁酒吧玩的丁某某,两人因此发生摩擦后各自离开。8月9日凌晨3时许,徐啸风及其朋友在兴义市富兴东路兄弟鸭霸王处吃宵夜,遇到与邓某发生纠纷的丁某某等人到兄弟鸭霸王买东西。徐啸风为替邓某出气动手打了丁某某,双方发生抓扯。到兄弟鸭霸王吃东西的刘某甲、被害人刘某某,看见刘某甲的朋友丁某某被徐啸风打,为帮助丁某某,两人与徐啸风及其朋友雷某发生了打斗,在打架过程中,徐啸风用卡子刀将刘某某右胸部杀伤,随后刘某某捂住伤口跑开,徐啸风继续追逐刘某某,刘某甲见状就到兄弟鸭霸王店内找打菜刀并持刀追赶徐啸风,后徐啸风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右胸部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右侧胸壁穿通伤、胸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肺破裂,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兴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6日从段某某处扣押刘某甲使用的菜刀一把,银色,刀柄黑色。
(二)书证
1、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合法。
2、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啸风,男,1996年7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经查询公安信息系统,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 2014年8月9日3时40分,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所长刘某国、民警杨某某在送受害人刘某某到兴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时,在市医院一楼急诊科发现到医院进行治疗的嫌疑人徐啸风等人,民警随后将徐啸风口头传唤到所进行调查。
4、兴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甲、雷某因打架一事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行政罚款。
(三)证人证言
1、刘某甲证言:2014年8月9日1时许,我跟我弟刘某某走到富兴东路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的时候看到唐某某和几个男的在兄弟鸭霸王门口打架,我们就上去拉唐某某和她妹,这时和唐某某打架的10个左右的男子就围上去打我弟刘某某,我看见一个穿白色花衣服的男子用刀在我弟右侧肚子上划了一刀,我弟用手捂住肚子从人群中跑出来往方舟网吧的方向跑,我就去兄弟鸭霸王里面拿了一把菜刀去追追我弟的两个男子,我弟从方舟网吧门口绕了一圈往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的方向跑,在方舟网吧门口停车的地方我追到在追我弟的那两个男子我就挥刀砍了一下,不知道砍到没有,追我弟的男子就跑了一个,还有一个在追我弟,我也在后面追,我弟刘某某跑到农业银行下面一点就蹲在那里了,我弟叫我打120,追我弟那个男子就向富兴一街的方向跑了,我就打120和110了。我弟是被一个男子大概2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体型中等,上身穿的是一件白色的短袖花衣服的男子砍到的。
2、丁某某证言:2014年8月9日凌晨2点过钟,我从南环路拿铁出来在大门口,被一个女的踩到,我讲她踩到人都不讲对不起,那个女的讲了声对不起就走了,后面我和我姐到花园小区兄弟鸭霸王买东西出来,就有一个穿黑白色花衣服的男的上前拉住我跟我讲他朋友已经给我讲对不起了,我就讲她讲对不起,我们就走,这个男的就开始打我,他拉倒我的衣服,给我两耳光,踢了我肚子一脚又给我头部一拳,他朋友边拉他边给我讲对不起,他又过来准备打我,我姐就上来拉他,他就打我姐,这时我姐的男朋友们就到了,他就没有打了,我姐的朋友就问怎么回事,然后我们大家就发生抓扯,我姐上去拉穿花衣服的那个人,他就拿出来一把小卡子刀,差点杀到我姐,我姐喊我报警,我就去兄弟鸭霸王里面找手机,然后我就跑到出租车上去,就打110报警了。
3、谭某证言:2014年8月9日凌晨,我们到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门口买东西准备带走,刚走到门外的一个小卖部旁边就有一个18岁左右的男的就过来拉我妹丁某某,给我妹脸上几耳光,还踢了我妹一脚,我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的一个朋友就讲他朋友踩到我妹的脚给我妹道歉了。叫我们走他喝醉了,我们就走,这个男的就不准我们走,我们就发生了争执,后面我男朋友刘某甲和他弟刘某某也来了,我拉到我妹准备打出租车走,就有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女的就来拦倒不给我们走,我们走的时候,我男朋友和他弟弟往一品咖啡下面跑,那个男的就追着我男朋友他们往那个方向去了。这个男的跟我发生拉扯的时候,他拿得有一把小刀。
4、雷某证言:2014年8月9日在富兴东路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吃东西的时候,徐啸风跟与邓某在拿铁酒吧发生矛盾两个女的发生争执,徐啸风走向这两名女子,打了胸口上有口红印的女孩子头上几巴掌,邢某某等人就跑过去给那个女孩子道歉,这个女孩子就骂徐啸风,和他发生争执,我就看到胸口上有口红印的女孩子打了一个电话,就来了两个男子,一个身穿黑色背心,一个身穿红色格子衬衣,这个两个男子过来问发生什么事情,这个女的就指到徐啸风说徐啸风打她,穿黑色背心的男子就走进兄弟鸭霸王去,问老板借东西,身穿红色格格衬衣的男子就在外面跟徐啸风厮打,厮打的时候衣服就不见了,黑色背心的这个男子就提了一把菜刀出来,准备去打徐啸风,我就跑过去拉提刀的男子,和徐啸风厮打的男子看见后就给我脖子上一拳,我提起旁边的胶凳子就打了那个男子背上一凳子,将凳子打掉后就用手跟脚和这个男子对打,我和这名没穿衣服的男子打到兄弟鸭霸王马路对面,穿黑色背心的那个男子看见后就说敢打我兄弟,就提刀从兄弟鸭霸王门口追过来马路对面砍我,我就边打边退,又退到鸭霸王门口,这时这两名男子就没有追我了,徐啸风当时就站在兄弟鸭霸王门口,我不知道为什么他们没有追我反而去追徐啸风,徐啸风就往农业银行自助银行那个方向跑,这两名男子就跟到徐啸风跑的方向追了,我就没有追过去。
5、邢某某证言:2014年8月9日凌晨我们在帝都给徐啸风过生日,后面又到南环路拿铁慢摇吧玩,然后又到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吃东西,邓某跟她男朋友后面到,就讲她在拿铁酒吧跟她发生矛盾的那个女的也在这点吃东西,徐啸风就问是谁,徐啸风就去叫那两个女孩子站到,并和他们撕扯起来,我们怕出事,就去拉徐啸风,我拉那两个女孩子,其中一个女孩子就打电话叫人来,在她打电话的时候就有两个男子来了,就问他们发生什么事情,我就给那两个男子把事情讲了一遍,那两个男子就去打徐啸风,我就拉住他们,喊他们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当时兄弟鸭霸王的老板也在劝那两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就跟鸭霸王老板讲借一样东西,就跑进去兄弟鸭霸王了,将衣服脱的那个男子就去打徐啸风,雷某就去拉打徐啸风的那个男子,进去鸭霸王的那个男子就拿刀出来打雷某,雷某就跑到对面去了,打徐啸风的那个男的和拿刀的这个男的就去打雷某,徐啸风跟着跑过去打与雷某打架的这两个男子,这两个男子放开雷某追着徐啸风一个人打,徐啸风就向一品咖啡门口的巷子跑了,这两个男子就在后面追。
6、邓某证言:2014年8月8日我们在帝都给我们同事徐啸风过生日然后又到拿铁去玩,在拿铁门口我踩到一个女的脚。邢某某叫我们到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吃宵夜,到了鸭霸王我就看到那个女的也在,我就跟他们说,徐啸风就问我是哪个,徐啸风就进去兄弟鸭霸王不知道干什么,就出来和我们吃东西,等那两个女的出来后,徐啸风就上前去拉我踩到的那个女生说我都道歉了为什么要骂我,他们就发生了争执,徐啸风就打了我踩到的那个女的脸上一巴掌,和被我踩到的那个女的一起的那个女的就想上来帮忙,我们就上前拉住徐啸风和那两个女的,在拉的时候就来了两个男的问我踩到的那个女的怎么回事,我踩到的那个女的就讲徐啸风打她,那两个男子一个穿黑色的衣服,一个穿花衣服,穿花衣服的那个男子就把衣服脱了说要去拿东西,我们没有注意谁进鸭霸王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就准备去打徐啸风,雷某就去拉那两个男子的,穿黑衣服的那个男的就提刀去打雷某,雷某就拿起板凳挡,当时我没注意徐啸风和另外一个男的,当时太混乱了,就听到穿黑色衣服那个男子说那个敢打他兄弟,就看见他向农业银行自动提款机下面跑了,当时人就跑散了,我就打电话报警。
7、韦某某证言:2014年8月8日我们在帝都给徐啸风过生日,8月9日凌晨就去南环路拿铁酒吧玩,在拿铁酒吧门口我听见邓某说了句美女对不起,我看见邓某面前有个女孩子蹲着,一只手还捂到脚。我们后面就到兄弟鸭霸王吃东西,邓某就跟邢某某他们说在拿铁门口踩到人的事情,被踩到的那个女的跟另外一个女的的也来兄弟鸭霸王。徐啸风就跟那两个女的发生争执了,那两个女生买东西出来往一品咖啡方向走,刚走一段,徐啸风就喊等下,我是背对徐啸风的,等我起来已经看到他跟那两个女的撕扯起来了,我就去拉徐啸风,邢某某们几个女生就去拉两个女生。其中一个女的还打电话叫人来,从兴客隆超市方向就走过来两个男子,一个穿黑色背心,一个穿衬衣。那两个男子开始也没有讲话,过一会穿黑色背心的男子就说了一句老板我去你店里面借点东西,就走了,我们将徐啸风拉开,穿衬衣的那个男子就跑过来,我们将徐啸风放开,徐啸风就向一品咖啡对面的巷子跑走了,我和雷某就准备去拉穿黑色背心提刀的那个男的,那个男的提刀向雷某砍去,被雷某提凳子挡住了,雷某也跑开了,这个男子就去追雷某,穿衬衣的男子跑去追徐啸风,提刀的男子追到雷某后和雷某打了几下,就听见他说了句敢打我兄弟,就去追徐啸风了,我们就去问雷某伤到没有,跟徐啸风发生争执的那两个女生就准备打出租车走,被我们拦住了。后面警察来了,
8、苟某某证言:2014年8月9日凌晨我们在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吃东西,遇到在拿铁门口邓某踩的那个女生跟另外一个女生,徐啸风就去找被踩的女生,被那个女生骂了,徐啸风就打了那女子两耳光,我们就去拉,那个女的打完电话后就跟徐啸风撕扯,我们去把两名女子拉开后,就有两个男的过来了,一个穿衬衣的男子把衣服脱了,就和那两个女子站在一起,另一个穿黑色背心的男子进去鸭霸王里面,过了一分钟左右,这名男子拿把菜刀走出来,看见雷某站在马路上,这名男子就拿着手里的刀向雷某砍去,雷某就一拳打在那名男子的身上,没有穿衣服的那名男子围着雷某,徐啸风从地上站起来看到两名男子围着雷某,徐啸风就跑过去,跑过去后就追没有穿衣服的男子,没有穿衣服的男子就往一品酒楼方向跑,徐啸风就一直追,穿黑色马褂的男子拿着菜刀就去追徐啸风。我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路边,两名女子准备坐上出租车,我就和邢某某们围到出租车。
9、姚某证言:2014年8月9日凌晨,我在兴义市桔山办富兴东路兄弟鸭霸王上班,有六七个人在我店里面吃东西,他们是坐在我店门口,有两个女孩是在店里面买东西,这两个女孩子当时是打包走,他们买好东西就出了兄弟鸭霸王店向一品咖啡门口的巷子走去,他们走到兴仁丝娃娃门口时,在我店门口吃东西的一个男子就向这两个女孩子跑过去,我看见那两个女孩子站住转身过来就和这个男孩子相互撕扯起来了,和这个男子在一起的几个人就去劝他们不要吵,但是没有劝住,后面跑过来的两个男子跑过后就开始打和这两个女子撕扯的那个男子,是那边先动手打的我没有看见,在我接电话的时候,后面来的那两个男子中的一个冲进我们店拿了一样东西。等我出店后就看到他们跑到我店门口对面去打了,当时三四个打在一起的,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有看见,开始和那个男子一起的人和两个女孩子就在丝娃娃店门口,在我店对面打架的就有一个人向一品咖啡门口的巷子跑去,后面有人追着过去,我就听见有人说打电话报警。
10、段某某证言:2014年8月9日2时许,在兴义市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门口有人吵架,声音很大,我就去过去看,看到一个男子和两个女子在吵架,男的那个大概有七八个人,其中几个女生叫那个男的不要跟那两个女的扯皮,我也去劝,他们大约骂了7分钟就有两个男的大约17岁左右也走过来,这两个男的好像和两个女的认识,这时两个女的其中身高要矮点的女的脱掉一只高跟鞋打和他们吵架的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向路中间跑,后面来的两名男子就去追那个男子,跑了大约5、6米左右,他们跑到路中间后,后面追的两名男子中的一男子用脚踢了先跑的男子一脚,三个男子就打起来,打了大概分把钟,他们打到富兴社区服务站门口的停车场,后面去追的两名男子就往一品酒楼方向跑,先跑的那个男子就在后面追,我到农业银行柜员机存钱的时候,发现后面来的那个男子一个蹲在地上,一个站在旁边,蹲在地上的那个男的身上有很多血。他们其中一个手里面拿有我店里面的一把菜刀。我过去把菜刀拿过来后就放在我的店里面了。
(四)被害人陈述
刘某某陈述: 2014年8月9日1时20分左右,我跟我哥刘某甲快走到兄弟鸭霸王门口的时候,我把衣服脱了,走到鸭霸王门口时看到一个穿白色有花纹衣服的男子在打一名女子,打那名女子两耳光,跟被打在这名女子在一起的还有一名女子,我看是我哥的朋友,我跟我哥过去就准备把他们拉开,我去拉穿白色有花纹的衣服的男子,我哥去拉他朋友,我把对方拉开后,就有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冲过来打我,一拳打在我的头部,我把穿白色T恤的男子推开后,穿白色有花纹衣服的男子拿着一把卡子刀向我胸部刺过,刺中我胸部之后向下拉了一刀,我就向对面马路跑,穿白色有花纹衣服的男子拿着卡子刀和穿白色T恤的男子追我,我就向一品酒楼方向跑,我哥刘某甲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向穿白色有花纹衣服的男子追,这名穿白色有花纹衣服的男子追我到一品酒楼门口的时候就被我哥追跑了,我跑到一品酒楼对面人行道上就蹲下了,感觉头昏,后面的事情我就记不清楚了。是一个穿白色有花纹的男子大概有20岁,身高170厘米左右,他用一把黑色的,20厘米左右的卡子刀杀到的。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兴)公(司)鉴(法活)字[2014] 35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伤者刘某某的右胸部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鉴定结论已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徐啸风。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发生伤害事件的现场位于兴义市桔山办富兴东路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门口。
2、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啸风指认,于2014年8月9日3时左右在兴义市富兴东路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门口,指认将杀伤刘某某的卡子刀丢在兴义市桔山办富兴二街四季干洗店对面。
(七)视听资料
兴义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9日调取的兴义市富兴东路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处徐啸风故意伤害一案的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八)被告人供述
徐啸风供述:2014年8月8日是我生日,我跟朋友雷某等人在帝都喝酒唱歌,凌晨0点我们到南环路拿铁慢摇吧玩,玩到凌晨2时许,邢某某请客到兴义市富兴东路花月小区兄弟鸭霸王吃东西,在外面吃东西的时候,邓某就讲她在拿铁酒吧出门的时候,踩到一女的脚,说了对不起,还被那个女的一顿臭骂,邓某讲骂她的人也在我们吃东西的兄弟鸭霸王里。我就进去鸭霸王里喊里面的两个女的出来一下,但是她们没有理我,她们买好东西想往富兴一街方向走,我就喊他们站到道歉,她们骂我,我就打了衣服上有唇印的那个女子一巴掌。我朋友把我拉来,这时那两个女子就有两个男性朋友过来,他们过来就打我们朋友,我听到穿迷彩服那个女的喊“打电话叫人”我以为穿蓝色衣服的那个男子手里拿的是刀,我就把我身上的卡子刀摸出了,我对着那个蓝衣服的男子肚子用力划了一刀,被我划了一刀的那个男子就向富兴一街的方向跑,边跑嘴里面边喊“提刀来”我就拿着卡子刀去追他,我感觉我后面又有个人在追我,我没有回头看,一直向富兴一街方向跑了,跑到M2后门的时候我就把我手里的卡子刀扔了。卡子刀刀刃和刀柄都是白色的,卡子刀打开后连刀柄有15厘米左右长,有4公分宽,刀很锋利。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刘某某在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计支付医疗费25209.44元。被害人刘某某系独品造型店发型师,每月平均工资收入人民币3500元,因受伤导致误工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用药清单、独品造型花园店出具的证明及工资清册复印件(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啸风持卡子刀致刘某某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啸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啸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一方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相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徐啸风的行为给被害人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请求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费用过高,刘某某住院治疗的时间共计为12天,所以其护理时间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12天计算较为合理。其请求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应票据,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3000元未实际产生,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由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经济损失。参照贵州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徐啸风应当得到的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25209.44元;2、误工费10000元;3、护理费1084.8元(12天×90.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2天×30元/天);以上费用徐啸风承担80%,即29323.39元。公诉机关提出对徐啸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啸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二、由被告人徐啸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疗费医疗费25209.44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0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合计36654.24元的80%,即29323.3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上述赔偿义务,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 涛
代理审判员 彭显媛
人民陪审员 余 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