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2015)黔义刑初字第00490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五行至第七行1984年10月21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兴仁县雨樟镇四家村错误;
现更正为1979年8月12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兴义市敬南镇吴家坪村。
审判员 唐 娟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元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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