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兴生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25
罪犯裴兴生,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兴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7月以罪犯裴兴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兴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兴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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