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4:25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甲,又名严某甲乙,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甲及其辩护人谭化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严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六组严甲家里,因喝酒的事情发生口角。严某甲用石头砸伤王某某头部后跑开,王某某随后回家取刀追赶严某甲,在追赶中严某甲用捡到的石头又打伤王某某头部。经鉴定,王某某头部的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左侧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积气、额骨左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取除骨折块)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被告人严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开始是王某某叫我强行喝酒,我不喝,他说话侮辱我,并叫我等倒。他去捡起石头来想打我,我也就捡起石头来打他。我不是先用打石头打他的,而是在他拿刀快追着我时,就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打伤了他,之后我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当时用的电话号码是(187XXXXXXXX)。我不是被抓获的,派出所民警去我家找我时我当时没有在老屋,我在新家。他们就打电话给我,我就到他们那儿,他们说他们是派出所的,我就和他们走了。其他的没有异议。

被告人严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人证实是被害人的行为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引发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防卫性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在案发前,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并没有矛盾,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仅仅扔去一次石头,就跑离了现场;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严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六组严甲家里因王某某叫严某甲喝酒,严某甲拒绝而发生口角,严某甲用石头砸伤王某某头部后跑开。王某某随后回家取刀追赶严某甲,在王某某持刀追赶严某甲的过程中,严某甲捡起一块石头砸向王某某,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头部的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左侧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积气、额骨左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取除骨折块)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严某甲在知道公安机关传讯后,即自动到公安民警所在地点,与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日即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12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甲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严某甲再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且被害人王某某已对被告人严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严某甲的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兴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严某甲打伤被害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石头壹块;扣押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严某甲发生打架时所持刀具壹把。

(二)书证

1、法律文书证实:办案程序合法。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甲乙,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6月24日17时28分,清水河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清水河联丰村六组(云南寨)有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在清水河六组将严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4、提取物证情况说明证实:兴义市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民警出勘现场时,在第二现场提取到石头一块,未能在第一现场提取到严某甲第一次用于击打王某某的石头。

5、辩护人谭化虎庭审中提交的收条两份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已收取被告人严某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2000元。

6、在审理过程中,其辩护人补充提交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的《伤害赔偿协议》一份,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收条一张及刑事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严某甲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严某甲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且被害人王某某已收到该款并对严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证人证言

1、杨某某证言:我知道2014年6月24日王某某被打伤一事。王某某是被是被严某甲打伤的。我与他们认识;都是亲戚关系。2014年6月24日那天,我们村的严甲家办喜酒。我们在他家吃酒,王某某在严甲家院坝里面喝酒,严某甲在严甲家屋子里面喝酒,后面严某甲就从屋子里面出来,严某甲就到严甲家三岔路口那里玩。王某某喝昏了,我就叫严某甲松送王某某回家。不一会我就听见王某某和严某甲发生了争吵,我就过去劝他们,我们把他们劝开后,不知道严某甲在哪捡的一块石头,往王某某的额头上砸去,我们看见流血了我们就去把他们双方拉开,他们在现场争吵了一会儿。王某某就跑回家去拿起刀,我们就跟着王某某追,没有追到。我们还没有到王某某家就看见王某某拿着一把一米左右长的武士刀要去找严某甲,我们去拉他,没有拉到。王某某就跑到严甲家找严某甲,我到严甲家时就看见好多人往我们村的水塘方向去,我就跟着去,我到后看见王某某头上流的血越来越多,当时王某某跟我说他又被打了一石头,我们就把王某某送去医院后报警的。

打架的是我们村的严某甲和王某某。我追到他时,他手上的刀已经不见了严某甲先是用的石头,后面的事情我不清楚。他们喝酒了,差不多都醉了。

当时有严甲,严某甲嵩和我在场,还有其他人我不认识。王某某是在他被打伤过后才去拿的刀。

2、严某甲嵩证言:我来反映下今年我家亲戚严甲办酒的那天,严某甲和王某某发生打架的事。他们两个跟我都是亲戚关系,严某甲算是我的叔辈,王某某算是我的老表。

今年的6月24号下午,严甲结婚,当时他家办酒就办在家里,我和王某某、严某甲还有家里其他寨子的亲戚在严甲家那里帮忙。大概在下午四点过的时候,我和王某某还有几个其他寨子的老表在一桌喝酒玩,王某某就过去拉严某甲叫他过来一起喝酒,严某甲就说他不喝,王某某又一直在那里叫严某甲喝酒,严某甲一直都说是不喝。后来他们两个人就讲话开始大声起来,我们就过去拉他们两个,我们过去拉的时候,严某甲和王某某两个人一个跑一边各自跑去路边捡石头,我看见他们两个都捡得有石头了,我当时怕被他们用石头打着我就不敢过去拉,我就站在边上看,当时还有好几个寨子的年纪大点的人在拉他们两个,等把他们两个拉开时,我就看见王某某的头上流了一小股血下来,王某某被人多拉开后就跑回家去了,过了不久,我就看见王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长刀回来追严某甲,严某甲就往严甲家的房子那边跑去,我们当时也没有追过去。后来不久,听说王某某被人多送去医院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王某某跟严某甲之前没有矛盾,平时也都经常在一起玩的,还是亲戚关系。就是因为王某某一直在叫严某甲喝酒,严某甲不喝,两个人就发生扯皮了。王某某头上的伤是是严某甲用石头打的。严某甲鼻子被王某某打了一拳,也是流血了的。

当时有我、杨某福、严甲、小长江(不知书名)、王某某还有好几个年纪大点的我不知道名字。

后来王某某拿刀去追严某甲的时候,我们都不敢去拉。也不清楚他们两个后来谁受伤。我就去吃饭去了,等我吃完饭出来时,听说王某某已经被送去医院去了。严某甲拿那块石头大概就小碗大小,一只手能拿起来,具体形状我想不起来了。

3、严甲证言:2014年6月24日那天我结婚,严某甲和王某某在我家喝酒后发生打架,我来说明情况。我与他们认识,是我们一个村的。

2014年6月24日那天我结婚,我送我朋友走,我刚从我家出来就看见严某甲和王某某在三岔路口抓扯,我就去劝他们,当时就我一个人,劝不开。后来人多了才把他们拉开,我就回家了。他们受伤我没有看见,也没有见他们双方动手打人。当时在场的有杨某某和我的一些朋友。

4、严某甲伦(系被告人严某甲的父亲)证言:今天我们寨子里面严某甲贵家办酒,我儿子和王某某都在他家帮忙,他们在一起喝酒,开始是为喝酒的事情发生扯皮,我在门口看到王某某拿起一把刀追我儿子,我儿子就在地下捡了一砣石头转身打了开红头部,我儿子就往前跑他在后面追,他追到严某甲彪家门口的时候寨子头的小牛建才把刀抢了过来,我也过去拉他被他踢了我臀部一脚,我当时就被踢滚在地下了。

他们就是因为喝酒的事,我后面听说他们在一起喝酒,我儿子不喝了,他就为这个事起来准备去拿石头打我儿子,我儿子跑了,他回家去拿刀来找我儿子,才发生后面的事。王某某拿的是把一米长左右的砍刀。我儿子是用块石头打伤王某某的,有多大我没有看清楚。当时有寨子里面人多,我都记不清楚了。我儿子和王某某有没有矛盾。

5、证人严某丙证言:我反映一下关于严某甲和王某某打架的情况的。他们两个和我都算是亲戚关系,严某甲算是我的堂兄弟;王某某是我的侄儿。我当时在场看见的。

那天是我的兄弟严甲办喜酒,我在他家那里吃酒,当时因为都是亲戚,严某甲、王某某他们都在那里的,到了快要吃晚饭的时候,也不清楚他们是因为什么事情,王某某和严某甲就发生争吵接着双方就抓扯起来,然后边上的亲戚朋友们就都把他们两个拉开了的,但是严某甲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了王某某,当时这块石头就打在了王某某的头上,当时王某某的头部就被打伤一条口子,但是伤势也不算严重,王某某被打伤后,就跑回家去了,他回家后就提了一把刀出来找严某甲,他就提起刀去追严某甲,我怕出什么事,我也就在后面追他们,等王某某追到严甲家房子转角处时,被严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了过来,又打在了王某某的头上,我就上去扶住王某某,后来好几个亲戚也跟上来,我们就一起把王某某送去医院去了。

他们两个是因为在一起喝酒发生口角,然后双方就争吵抓扯起来,后来被亲戚朋友拉开后,被严某甲用一块石头击伤头部;第二次就是王某某被严某甲用石头打伤头部后就回家提刀来追严某甲,追到严甲家房子转角处时被严某甲用石头再次击伤头部。

严某甲就是用的石头打王某某,王某某先是没有拿什么,是被严某甲用石头打伤头部后,就回家提刀来追严某甲,但是也没有伤到严某甲。

当时在场的人很多,大都是亲戚朋友来吃严甲的喜酒的,具体人的名字我也想不起了。

6、证人严某丁证言:我来向公安机关反映一下严某甲用石头打伤王某某的情况。我和严某甲、王某某都是亲戚关系。严某甲算是我堂兄弟;王某某算是我的外侄儿子。

事情就是2014年6月24号的那天,另一个堂兄弟严甲在清水河那里办喜酒,我和家里的很多亲戚朋友都在那里吃酒,当时我正在挂礼,正在这个时候,我就看见王某某手里面提一把刀在追严某甲,我就跟过去,王某某追到严甲家房子转角处的时候,就被严某甲扔了一块石头打在头部。我就上去把王某某手里的刀抢了下来,就发现王某某就已经被严某甲打的那块石头打昏过去了。后来我姐严某甲还有一些亲戚就把王某某送去医院去了。我就只看见王某某被严某甲用石头打伤,其他的就没有看见谁受伤。严某甲拿那块石头形状不太规则,大小估计有半块砖头这么大。王某某当时拿的是一把有点像“小武士刀”的那种刀,刀把有点长,刀叶子估计有三十多公分长。我当时看见的是没有伤到严某甲。

(四)鉴定意见

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鉴定程序、鉴定资质、鉴定依据合法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了当事人。

兴义市司法鉴定中心(兴)公(司)鉴(法活)字[2014]2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王某某的头部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左侧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积气、额骨左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取除骨折块)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c)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伤者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证实:①第一现场位于该村村民严某甲友住户房屋西南侧小路上,沿小路往东约7米处为该村村民严甲住户处,严某甲友住户房屋与严甲住户房屋自然形成一转角通道;第二现场位于该拐角处距离严某甲友房屋东南侧约1.2米处。②中心现场小路上提取嫌疑人用于击伤受害人王某某头部的石头一块,石头重约350克,呈不规则状。③经严某甲辨认现场与勘查现场一致。

2、辨认物证照片2张(散卷第3页。)证实:王某某辨认与严某甲发生打架时所持的刀具系砍刀。

(六)被害人陈述

王某某陈述:我和严某甲是亲戚关系,他和我母亲一辈,我叫他舅舅。我们平时没有矛盾。那天是我们寨子里小树林结婚,我们在他家吃喜酒,当天我和他都喝酒昏了所以才发生打架的事。

我下午两点过钟和我们寨子里的严某甲松、严老二、小云栋、王某心五个在他家门口喝酒,我们喝的是散包谷酒,我们五个人喝了两斤多,我自己喝了半斤左右,我们已经散伙了准备回家,到下午四点钟左右有个朋友书吓严某甲喝酒,我说严某甲喝不到酒不要吓唬他了,我们当时已经走出来在小树林家房角三岔路口那里,我说了这句话以后严某甲就过来捏我的脖子、说管我什么事。我就打了他几拳,他用脚蹬我摔倒在地下,我大哥王甲就拉到我不给我们打架,他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捡了一砣石头甩过来砸到我的头部,我当时头部流血了。我就跑回家去拿起刀来找他。我已经记不清是在什么地方又被他砸了我头部一石头,我当时是昏的第二次被打记不起来,我醒来已经在医院了。

我拿的是把东洋刀。刀是我在网上买的,买了好几年了。我的刀被打昏以后,不知道谁捡走了。回去拿刀是我们没有什么矛盾,我被他打伤了在气头上、我也只想教训教训他。当时人很多,我只记得严甲、王甲、严某甲松、杨某某他们几个。

(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严某甲供述: 我今天下午跟别人打架把别人打伤了。今天下午(2014年6月24日)4点过左右,在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六组(云南寨)我兄弟家发生的打架。

今天(2014年6月24日)是我兄弟严甲家办酒,然后我就在那里帮忙间隙中喝了点酒。然后下午4点过,一个认识的泥溪河的朋友吃完饭要走了,我出去叫我朋友(也姓严)再多玩哈再走。这时候我们寨子里小名叫小丫的过来叫我跟他喝酒,我当时就说我不喝。小丫(王某某)就一直在叫我喝酒,我装着没有听到。小丫就用手拉我边拉还边说日脓包敢来不,我就站过去面对他,说滚过去点(因为他是侄子,我是老辈子的缘故),叫他不要再缠我。然后小丫就去梨子树下面把酒摆起,小丫手上拿着一块石头过来叫我去喝酒,当时我看见他拿着石头朝我走过来,我也就顺手拿着一块石头。小丫准备用石头打我的时候我就用捡来的石头朝他头部砸了过去,当时不知道打伤他没有,我是在严甲家房山间打伤他的,打伤他以后我就跑到严甲家,过了两三分钟他从他家下面拿着一把刀(那把刀大概有60公分长)上来追我。当时我看见小丫提刀来了,我就跑了,然后小丫一直在追我,我当时跑摔了一下他的刀朝我砍过来,我就用石头打了小丫一下,我一直跑就跑到水塘边槐花树下面去躲,后来我就跑回家去了顺便报警。

我就是捡了两砣石头打他,第一次打伤了他的头部,第二次他追我的时候甩的那个石头打到他没有我没有看清楚。打到他头部,是左侧面。我只知道那个人的小名叫小丫,小丫是我侄子。

因为小丫一直押我喝酒我不愿意喝酒的事情发生的打架。我是看见小丫拿石头来打我我才用石头的,后面小丫还提了一把长约60公分的刀来砍我。我那几个泥溪河的朋友和我兄弟严甲都在场,打伤小丫左边头部,伤形不算严重。平时和他没有矛盾。我拿的石头呈块状形,有三斤多重量,我是随手在地下捡来打他的,我打了他以后就跑了,石头还在那个地点。

我跟王某某是叔侄关系,他算我的小辈我跟他之前没有什么矛盾。就是因为他叫我去喝酒,我不喝酒,他又说话侮辱我才发生的打架。

上述证据,经公安机关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严某甲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引发系被告人与被害人酒后发生口角并互殴致被害人受伤的结果,虽然被害人有持刀对被告人追撵的情况,但被告人并非不得已而采取的伤害行为,故被告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被告人严某甲案发后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的亲属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引发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严某甲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某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过错;被告人严某甲在故意伤害后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严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严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被害人持有的管制刀具黑色长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夕辉

审 判 员  丰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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