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清德减刑裁定书
罪犯潘清德,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潘清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9年5月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罪犯潘清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清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获监狱表扬奖励;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综合记功奖励;于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清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