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东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36
罪犯杨军东,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军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系累犯。2010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军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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