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德刚假释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德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八十万元予以没收。2011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建坤、代理检察员张发,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代表屠国祥、罗乙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德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罪犯钟德刚具备社区矫正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于2010年12月15日及2010年11月26日缴纳涉案赃款八十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德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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