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未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37
罪犯曹未,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未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罪犯曹未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建议假释”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曹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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