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科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38
罪犯胡金科,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系老年罪犯。2011年10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金科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其系老年罪犯,综合从宽从严因素,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其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金科减去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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