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廷华假释裁定书
罪犯侯廷华,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侯廷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赃款973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代表丁华、侯加华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廷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已退缴赃款。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侯廷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廷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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