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捷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40
罪犯王捷,四川省峨眉山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捷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的意见。已缴纳罚金三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王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捷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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