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立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4:41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佐立立,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2014年8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佐立立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佐立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日6时许,被告人佐立立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蔺家坡“宏发家私”附近通往环城南路的一石梯处,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倒在地后抢走其粉红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余元、眼镜一副、钥匙等物品。

2、2014年8月2日7时许,被告人佐立立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蔺家坡12栋与13栋之间楼梯间2楼平台处,采取持菜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李某凤现金数十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凤被抢劫后,分别于2014年8月1日、8月2日向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万里路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研判,于2014年8月8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蔺家坡X栋X单元X室将被告人佐立立抓获,被告人佐立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上述两起抢劫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佐立立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佐立立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李某凤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与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凤辨认被告人佐立立的笔录与照片,被告人佐立立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与照片,被害人李某某被推倒摔伤的照片,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刑初字第709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佐立立、被害人李某某、李某凤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佐立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佐立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佐立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佐立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依法时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佐立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韬

人民陪审员  古清琴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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