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利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袁利(绰号滚滚),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止)。2014年10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慧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袁利通过电话联系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市医院站牌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刘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袁利身上查获毒资300元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从刘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被查获的毒品经称量、鉴定:净重0.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利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袁利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意见,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1)汇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利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袁利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利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量刑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后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对被告人袁利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邹玲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玫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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