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4:44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鑫,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鑫犯贩卖毒品罪(未遂),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23时许,赵某给被告人黄鑫打电话表示需购买毒品冰毒十几、二十克,双方约定按每克80元交易。随后,被告人黄鑫驾驶其父亲黄某某的贵CHXXXX号吉利远景轿车从贵州省湄潭县来到遵义市区,并与赵某通过电话约定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毛主席旧居”附近交易毒品。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黄鑫驾车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中华南路“毛主席旧居”附近,准备向赵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依法搜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鑫所驾驶的贵CHXXXX号吉利远景轿车内副驾驶前方的置物箱里查获冰毒晶体嫌疑物3包、冰毒片剂(俗称“小红米”)嫌疑物3包、海洛因嫌疑物2包。公安机关对上述涉案毒品嫌疑物、黄鑫所驾驶的贵CHXXXX号吉利远景轿车、黄鑫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两部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均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量、鉴定:扣押的冰毒晶体嫌疑物3包共计净重51.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冰毒片剂嫌疑物3包共计净重1.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海洛因嫌疑物2包共计净重0.3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贵CHXXXX号吉利远景轿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并查实后,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车主黄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鑫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黄鑫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证人赵某对被告人黄鑫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被告人黄鑫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清单,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09)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鑫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黄鑫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鑫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53.9克,依法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酌情考虑其自身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黄鑫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鑫在与毒品买家约定好交易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后,携带毒品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尚未与毒品买家见面实施交易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贩卖毒品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鑫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韬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恒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