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淑辉犯滥伐林木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淑辉(绰号:罗老咪), 1974年12月2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
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淑辉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罗淑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淑辉的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原审被告人罗淑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淑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罗淑辉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淑辉撤回上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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