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令狐昌美犯失火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令狐昌美,曾用名令狐云美,贵州省仁怀市人。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令狐昌美犯失火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仁环保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令狐昌美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令狐昌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令狐昌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令狐昌美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令狐昌美撤回上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环保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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