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张某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系被害人张某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系被害人张某丙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系被害人张某丙之子。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系张某乙之母。
四原告人之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永强,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顺利、马奉天,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和平,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洪亮,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宋黔林,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银银,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皮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俊,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10月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钱友松,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黎治忠、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娟,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永忠,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二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付和平、张某丁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何洪亮、皮某某、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徐银银犯聚众斗殴罪及被告人李娟、罗永忠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乙以李永强、付和平、何洪亮、罗永忠、徐银银及皮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在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庆喜,李永强、付和平、张某丁、何洪亮、皮某某、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徐银银、李娟、罗永忠及李永强之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顺利、付和平之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饶鑫、何洪亮之辩护人宋黔林、龚某甲之辩护人黎治忠、万力以及罗永忠之辩护人王开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娟、付和平相约组织人员在湄潭县境内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6月20日晚,付和平组织了被告人何洪亮、罗永忠等人从遵义市区到湄潭县湄江镇龙泉镇下寨组韩XX家自建房处与李娟、被害人张某丙及曹X、李X才等人赌博。当晚,李娟、付和平抽头渔利约50000元。
2014年6月22日晚,被告人付和平与被告人李娟联系好后,组织被告人何洪亮及张某乙分(另案处理)等人,并安排被告人罗永忠带着做好记号的扑克牌,前往同一地点与李娟组织的张某丙、李X才等人赌博。当晚,付和平、李娟抽头渔利约50000余元。付和平、李娟组织人员赌博期间,罗永忠负责为付和平管账、扑克牌和放高利贷。被告人张某丁负责放哨和招呼赌客的车辆,从中牟利。
2014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付和平再次组织被告人何洪亮、张某乙分等人到湄潭同一地点与被告人李娟组织的李X才、曹X等人赌博。期间,曹X等人发现付和平提供的扑克牌背面有记号,遂要求付和平退还其当晚所输的70000余元以及2014年6月22日晚上所输的钱。付和平当场承认并退赔了湄潭方所输的70000元钱。同时对6月22日晚上打假牌的事情予以承认,但其以双方第一次赌博时湄潭方也打假牌为由,要求前后一并算账,因此双方产生纠纷。次日,李娟到遵义市区就赌博纠纷的事情与付和平谈判未果,经二人商定,于6月25日在湄潭进行谈判。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付和平、何洪亮等人认为到湄潭谈判可能会吃亏,遂组织被告人李永强、徐银银、皮某某等十多人携带刀具一起到湄潭。当晚20时许。付和平、何洪亮等人与被告人李娟、被害人张某丙、李X才、曹X等人在湄潭湄江镇新世纪若水轩茶楼谈判未果。22时许,付和平带着遵义方的人员离开茶楼准备驾车返回遵义市区。李X才、曹X、张某丙等人认为让遵义方的人离开后赌钱的损失就难以挽回,于是组织被告人张某丁、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等十多人驾车前往杭瑞高速公路黄家坝收费站拦截。付和平、何洪亮等遵义方的人员驾车到黄家坝收费站后,发现湄潭方人员持刀追来,随即驾车冲过收费站不远处停下并持刀下车。李娟见状劝阻,双方人员各自撤离。在撤离过程中,张某丙又持刀冲向遵义方人员,张某丁、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等人也跟着持刀冲向付和平、李永强等遵义方人员。付和平、李永强、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等人随即持刀与张某丁、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等人械斗。在械斗过程中,遵义方人员程敬巍(在逃)驾驶车牌号为贵CHE4XX的轿车冲撞湄潭方人员,湄潭方人员遂朝湄潭方向逃散。张某丙转身准备跑时,李永强持军刀向其腰部刺杀一刀,张某丙被刺后逃至收费站附近死亡。经鉴定:张某丙系单刃锐器致脾脏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永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和平、张某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洪亮、皮某某、徐银银、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娟、罗永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永强、付和平、何洪亮、罗永忠、徐银银、皮某某六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450964.2元,丧葬费21408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之处的交通费、食宿费及误工损失29000元,张某甲之被扶养人生活费152546.4元,陈某某之被扶养人生活费198310.32元,张某乙之被扶养人生活费167801.04元,精神损失补偿费200000元。共计1220029.96元。
被告人李永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被害人张某丙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李永强的刺杀行为有防卫的性质;3、李永强没有剥夺张某丙生命的故意,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4、李永强认罪、悔罪,其家属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对李永强从轻判处。
被告人付和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被告人付和平不构成累犯;2、付和平虽邀约人员前往湄潭,但并非为了挑起事端及聚众斗殴,仅为防备发生纠纷,其主观恶性不大,亦认罪、悔罪;3、家属也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对付和平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洪亮辩称系受被告人付和平之邀前去湄潭县的,亦未参与斗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何洪亮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2、未参与斗殴,作用明显较轻;3、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据此请求对何洪亮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银银、皮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唐俊、钱友松、杨某甲、张某丁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龚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龚某甲有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能真诚悔罪,无前科情节。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娟辩称仅将付和平带到赌场,但未参与抽头渔利。
被告人罗永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未参与聚众斗殴,不应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永忠有自首,在参与赌博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晚,被告人付和平遵照与被告人李娟的约定组织被告人何洪亮、“四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从遵义市区到湄潭县,在被告人张某丁租赁的韩XX位于湄江镇龙泉村下寨组自建房内与李娟及被害人张某丙(殁年35岁)组织的曹X、李X才(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赌博。当晚,李娟、付和平等人共抽头渔利数万元。6月22日晚,付和平经与李娟联系后,又组织何洪亮及张某乙分(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同一地点与李娟组织的张某丙、李X才、曹X等人赌博。当晚,付和平、李娟等人抽头渔利数万元。6月23日晚,付和平再次组织何洪亮、张某乙分等人在同一地点与李娟组织的李X才、曹X等人赌博。期间,曹X等人发现付和平打假牌后要求付和平退还其当晚所输的70000余元及6月22日晚所输的钱。付和平当即承认打假牌并退赔了70000元钱。同时对6月22日晚打假牌也予承认,但以第一次赌博时对方也打假牌为由,要求一并算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次日,经李娟与付和平商定于6月25日在湄潭进行谈判。赌博期间,被告人罗永忠负责为付和平管账和扑克牌及向何洪亮等遵义方人员发放高利贷,为此从付和平处获取一定报酬。张某丁在张某丙的安排下负责赌场车辆出入及放哨等工作,并从张某丙处获取一定报酬。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付和平担心到湄潭谈判吃亏,遂组织被告人李永强、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等十多人携带刀具驾车前往湄潭。20时许,付和平、何洪亮等人与被告人李娟、被害人张某丙及李X才、曹X等人在湄潭湄江镇“若水轩”茶楼谈判未果。22时许,付和平带着遵义方的人员离开茶楼准备驾车返回遵义市区。李X才、曹X、张某丙认为让付和平等人离开后赌博的损失将难以挽回,便组织被告人张某丁、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王怀宁(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持械驾车前往杭瑞高速公路湄潭收费站进行拦截。付和平等人驾车到达湄潭收费站后,发现湄潭方人员在此持械拦截、追砍,随即驾车冲过收费站后在不远处停车并持械下车。李娟见状劝阻,双方人员各自撤离。在撤离过程中,张某丙又持长刀冲向付和平等遵义方人员,张某丁、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唐俊等人也持刀跟着冲向遵义方人员。付和平见状后要求己方人员李永强、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等人停车并持刀下车与张某丙等湄潭方人员械斗。在械斗过程中,遵义方人员程敬巍(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贵CHE4XX的别克轿车冲撞湄潭方人员,湄潭方人员遂往湄潭方向逃散。李永强趁张某丙转身逃跑之机,持单刃尖刀朝张某丙左腰部刺杀一刀,致张某丙因脾脏损伤死亡。罗永忠、龚某甲、钱友松、唐俊、张某丁、杨某甲、皮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李娟到公安机关投案;付和平、何洪亮、徐银银及李永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永强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16时许,“付三”(付和平)打电话喊我到喜悦酒店去拿房卡将901房间开起等他。一小时后,“浪浪”(皮某某)也到喜悦酒店房间找我。不久陈彬和“蛮四”(何洪亮)也来我房间等“付三”。我问“蛮四”有什么事情,他说可能明天要去湄潭处理事情,“付三”来了会具体讲。“蛮四”、陈彬离开后约半小时,“付三”和“罗大洪”(罗永忠)来到我房间。我问“付三”有什么事时,他对我说“明天你叫几个娃儿一起到湄潭处理事情”,同时还拿2000元钱叫我安排喊娃儿的费用,并问有东西没有,我说没有,他就说去买十来把刀,叫我明天等他电话。他说完就走了。我和“浪浪”来到之前我在中华路“花样酒店”开好的房间玩游戏。不久“金银”(徐银银)找到我,我就说“付三”叫明天喊几个人一起去湄潭,并问他有人没得?他说应该有。我就拿了800元钱给他,叫他去招呼喊的娃儿。“金银”出去几个小时回到房间说已经安排好了。第二天早上9时许,“金银”和“浪浪”问我什么时候走,我说“付三”还没打电话,并拿了1000元钱放在桌上,叫他们去看买得到东西不,他们拿着钱就出去了。两个小时后, “金银”回来后说东西买好了,还把刀拿出来看。其中有两把刀要长一点(刀柄有十公分,刀刃有五十公分长),“金银”说长的他和“浪浪”一人一把,并说钱买完了,可能有十来把刀。我叫他们把刀放在沙发上。17时许,“付三”打电话说来接我们,我就喊“金银”和“浪浪”把刀背起和其他6个娃儿(我都不认识)一起在路边等,不久就坐“龚大毛”(龚建平)开的别克商务车和陈彬开黑色的别克轿车到红花岗法院对面餐馆集中吃饭。吃饭时“罗大洪”给在场的人每人发了1包福贵烟。“蛮四”说我喊的有两个娃儿太小了,怕整到,我就喊金银叫那两个娃儿回去了。“蛮四”又拿500元钱让我买了一条福贵牌香烟拿给“任老二”(任X勇)。饭后,“蛮四”说大家还是相互认识一下人,免得整起来的时候整错人,大家相互认识后就上车。当时出发的是6辆车,我驾驶商务车,车上坐的是“金银”及他喊的4个娃儿和“浪浪”。陈彬开的一辆黑色别克君威车,拉多少人不清楚。开的丰田锐志车,车上坐着“付三”、“罗大洪”及两个是陈彬喊的人;“任老二”开的上海大众轿车(车上坐满了人)。还有一辆白色雪弗兰越野车和一辆红色的马自达轿车(开车和坐车的人我都不认识)。“罗大洪”在出发时给每车发200元油费和过路费。我们到湄潭收费站后朝湄潭方向开了一段,“蛮四”叫我们将车掉头朝遵义方向后停起。不久,“蛮四”和陈彬开车朝湄潭方向走了。过了半小时,陈彬打电话叫我和“任老二”把车开到湄潭县城去凤冈方向的一个坡坡处。我们到后下车看见陈彬在路边等,他说“付三”等人在茶楼谈事,刚才他把湄潭的一个娃儿打了一耳光,被“付三”喊下来了。我们等了一个小时左右,“蛮四”和陈彬就开车朝遵义方向走了,我也开起往遵义方向走。我们快到收费站的时候,“蛮四”的车开在最前面,走到加油站上面有一条支路处,有个人出来问哪个是付三哥?“付三”说我是,随即有一大堆人提起大砍刀朝“蛮四”开的车砍,“蛮四”就加油冲进收费站了,我开车朝ETC通道进入收费站,将车停在收费站围栏前面一点点,“蛮四”开的车也过来停下,车上的人全部都下来。这时候湄潭方的人提起刀冲进来,“付三”喊我们车上的人下来。其中我开的车上的人下来每人都拿一把刀,从“蛮四”车上下来一个女的(李娟)朝湄潭方向走了一段站在中间喊“两边都不要动”,双方停下来。我们在“付三”问刀在什么地方的时候朝他靠拢。这时湄潭方的人朝我们冲过来,其中有个人还把那女的推开。我们朝后面退了几步,“付三”就喊不要跑,我们大家就站起,湄潭方的人也站起了。我们朝湄潭方向走了几步,湄潭方的人也朝我们走,双方走拢后就提刀对砍。当时打架的时候我站在面向湄潭方向的最右边,“付三”站在我左手边五六米远的地方,我们中间还有一些兄弟,“金银”、“浪浪”、陈彬、“罗大洪”、“蛮四”当时站的位置我没注意。对方的人有十多个,我一个都不认识,不清楚他们站位。对方有一个胖胖的、穿一件浅色短袖上衣(不知是T恤还是衬衣)、1米7左右的人(张某丙)提一把一米四五长的关公刀(砍刀)朝我砍来,我往后退一步没被砍到,他接着朝我砍第二刀,我又朝侧面移动一下没被砍中,他还准备砍我时,我们方有个人开着别克车向湄潭方的人群撞去,砍我的那个人就转身往湄潭方向跑,他刚转身我就向前跨了一步,用手中的刀朝他腰杆杀了一刀,当时我就感觉杀到肉了,他拖着他的刀继续朝湄潭方向跑,我就没有追了。别克车撞过去就撞在收费站柱子上熄火了,驾驶员下了车。我们发现那辆车开不走,就上车准备回遵义。这时看见“任老二”开的那辆大众车从高速路上倒回收费站位置,我就开车上高速走了。在途中我打电话给“付三”说有个兄弟脑壳被砍伤了,他说送到遵义417医院。我回遵义后打电话给“王老三”,他说湄潭方的死了一个人,我被吓到了就把手机关掉,并将卡取下来折断扔掉了,又把商务车钥匙放在“花样酒店”总台,对总台讲只要是“管东”喊来拿钥匙的就给他,之后我就打电话叫“花猫”喊“王老三”去总台拿钥匙。过后我就在遵义四处躲藏。7月份我在白沙路租了一个老年人(马桂芳)的房间居住,房子是我女朋友陈银银租的,但她不知道我在湄潭打架的事。8月5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们用的刀就是“金银”买的刀柄有十公分左右长、刀刃有四十公分左右长、两三公分宽的单刃尖刀。打完架上车后我发现刀刃上有大约十公分长的血迹,我就在回遵义途中喊“金银”把刀从车上丢出去了,具体什么地方我不清楚。
2、被告人付和平的供述与辩解。(1)我在以前赌钱的时候就认识了湄潭的李娟。今年6月中旬,李娟打电话联系我说一边约几个人铺金花,我说可以。我们在电话中约定由我在遵义约两三个人,李娟在湄潭组织两三个人,然后各派两个人来赌,每人每次打1000的底,500封注,每把牌抽500元的头,抽得的钱除去开销后由我和李娟平分。就这样,我在遵义组织“何蛮四”(何洪亮)、“四姐”、罗永忠(帮我管账),李娟在湄潭约了“群洪”(张某丙)、“春三”(李X才)、“三嫂”(曹X)。我们双方约好后在湄潭一坡坡上面的一处像农家乐的地方(我不知道地名)赌钱,地点和放哨的人由李娟安排。第一场是6月20日,我、“何蛮四”、“四姐”和湄潭的李娟、“春三”、“三嫂”、“群洪”在赌,双方都是轮流在打,“何蛮四”输了17万,“四姐”赢了5、6万。当天我们遵义的输了后,我就怀疑湄潭的打假牌,便请朋友“兰兰”(张某乙分)来帮我打假牌。第二场是6月22日,我喊的“何蛮四”、“兰兰”,“罗大洪”(罗永忠)和我一起去湄潭。“罗大洪”为人老实、耿直、讲义气,我一直信得过他,就叫他专门给我管账,全权负责我在赌场上的一切经济往来。因为赌钱的人都不复杂(熟人),他给我管账都是口头给我讲,没有用账本。在去湄潭的车上“兰兰”就给“蛮四”讲做假牌的事,告诉他怎样牌为大,怎样为小。我只听见“兰兰”说牌大就把手放在钱上,牌小就没有手势。到湄潭后“蛮四”和“兰兰”与对方的“群洪”、“春三”、“三嫂”进行赌博。这次我们总的赢了五、六万。回遵义后“兰兰”给我讲,对方打牌的人精明得很,如果再打就会被发现,我说继续打没得事,就是要把他们打醒(让他们发现),因为他们说什么都不懂,我们以前抓到他们也不承认。第三场是6月23日,我又叫上“兰兰”、罗永忠、“蛮四”到湄潭赌钱,这次“群洪”没有来,对方就只有“春三”和“三嫂”。我们打了一个多小时,“三嫂”就说不打了,并说牌有问题,她从身上拿了副墨镜出来照,几分钟就认出来了。我就笑着说“你们说什么都不懂,啷个一会就认出来了”。他们就叫退钱,然后就报了这次输的钱,叫我退二十多万,我当时退了7万。对方叫我第二天再退14万,还叫我第二天去湄潭谈判,解决退钱的事情。这三场牌我们总共抽了十来万,除了赌场开销的场地1000元、风险费3000元、烟钱1000元,夜宵和水果1000元、哨兵2至3人,每人每次500元及遵义方提400元油费,剩余的钱我和李娟平分。我分得的那部分再分500元给罗大洪,李娟分得的那一半她分给谁我不知道。我和李娟每人分了5万左右。我们在湄潭赌钱的时候,“群洪”也与我联系过一次,我问过李娟,她说实际上“群洪”是老板,但我感觉湄潭方的组织者就是“群洪”和李娟。6月24日,我打电话给李娟,叫她到遵义把事情谈清楚。李娟到遵义后和我没有谈妥,我就说我明天去湄潭处理这事。第一次来湄潭赌钱是李娟和我联系的,后两次“群洪”和李娟都同我联系过。(2)6月25日16时许,李娟打电话叫我到湄潭把事情处理了。随后我打电话给“管东”(李永强)和陈彬,叫他们带点人一起到湄潭去,预防扯皮。半小时后“管东”喊了5、6个娃儿到汇川区体育馆找到我,我再联系了“何蛮四”,不久他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丰田车找到我。然后我再联系向克勇,借了他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我让陈彬来驾驶;我又借了龚建平的一辆天蓝色的别克商务车,“何蛮四”联系“任老二”(任X勇)来开丰田车。然后大家一起到一家火锅店吃饭,一共有18个人左右。吃饭的时候“蛮四”说商务车不好开,我又联系郭X利的大众轿车,饭后我和“蛮四”、“罗大洪”、陈彬喊的两个娃儿坐的“蛮四”开的丰田车,陈彬开黑色别克车,商务车和大众车由“管东”和“任老二”驾驶。这样我们就往湄潭走,晚上7点过到黄家坝收费站。我打电话给李娟叫她把人喊到收费站谈。李娟坐一辆出租车到收费站,说对方在茶楼等着的,叫我过去谈,保证不会扯皮。于是我和“罗大洪”、李娟坐的“蛮四”开的丰田车、陈彬带3个弟兄坐别克车一起到湄潭县城茶楼,另外两车在收费站等。到后我们上楼到一间茶房等了一分钟后“春三”、“三嫂”、“群洪”等人便来到房间来谈。我说我们做假被抓住了,我该退的全部都退,但是你们做假也要退。“春三”说你们又没有当场抓住。说的时候“春三”和“何蛮四”说呛起来了,两人各摸一把刀出来亮了一下,被双方劝开。当时争吵的声音有点大,陈彬喊3个兄弟提起刀就到房间来了,“春三”那边有4个人也提刀进来了。李娟叫各自将人喊走,继续好好谈,我就把陈彬招呼下去又继续谈。一会几个警察来到房间,说接到报警在扯皮,我们说没有扯,警察就走了。谈到晚上11点左右,我觉得已经谈不下去了,就说“该我负责的一定负责,要嘛你们和我到遵义去拿钱,要嘛明天我把钱拿下来给你们”。“三嫂”就说“不管,我就找娟姐要钱”。说完后我和“何蛮四”、“罗大洪”先下楼,李娟也跟着上了我的车,陈彬开车走在我们前面。我们到收费站位置,看见一堆人在收费站拿起砍刀站着,“春三”在最前面,我当时坐在副驾驶。“春三”说砍死他们,并一刀就砍在副驾驶车门上。李娟把车门打开下车说不要扯,“何蛮四”加速冲过了收费站。我们一起的车在前面停起的,“何蛮四”停车后我们三人就下车,和我们一起的人见我们的车被砍了,于是也下车,手里拿起刀(有些没有拿刀)。这时“群洪”等十来人拿很长的刀朝我们冲过来,“群洪”冲在最前面。我们的人拿的是短刀,有些人就在退想跑,我说不能跑。在茶房准备砍我的那人(周华)就冲到我面前,说你是付三哥是不是?并拿刀朝我砍过来。这时不知是谁递了一把60公分长的刀给我,我就拿刀去挡。当时我的刀被砍断了,我就赶紧后退。我们一起人都往后退十来米。对方有些人在砍我们车,有人在追我们,这时和陈彬一起的有个娃儿(程敬巍)就开着黑色别克车加速掉头冲过去将湄潭的一个娃儿撞倒在地上滚了两转,湄潭方的人便转身就跑,开车的娃儿将车开过去直接撞到收费站墩子上熄火了,他就从驾驶室下来,湄潭方的人又准备冲过来,我们的人也跑到收费站口口,湄潭方的人就跑了。别克车被撞熄火后,我们就叫一辆进站的大货车后退,准备把别克车开走,但车发动不起,我就叫陈彬和一个娃儿在那里等到。想到警察马上要来了,我和 “罗大洪”坐“何蛮四”开的丰田车上高速回遵义,其余人我没看见。在路途中,陈彬打电话说湄潭的又来了,我叫他不要闹,要不就打电话报警。快下收费站的时候,陈彬打电话给我,说警察已经来了,正在搜山。在回遵义途中我打电话给李娟说“你保证的没问题,结果他们在收费站藏起要砍我”,李娟就赌咒发誓说她不知道这个事情。途中“管东”打电话说他有个兄弟头被砍伤,我叫他送417医院去。“群洪”的朋友谭X打电话给“罗大洪”,说这个事扯大了,“群洪”受重伤在医院抢救。我们到遵义后,谭X打电话给“罗大洪”,说人已经不行了,我们被吓到了,就把手机都扔掉了。我和“罗大洪”讲,认为他的事情不大叫他明天去自首。当晚我们在一个朋友家睡。第二天“罗大洪”就去自首,我和“何蛮四”出去躲藏,然后在巷口郝廷亮家被抓了。
3、被告人何洪亮的供述与辩解。我参与了三次打牌,都是在湄潭的一个山庄里面,是“付三”(付和平)打电话喊我去的。他说他和李娟在湄潭整得有一个“三窝”的堂子,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牌1000元打到堂子里,500元封顶,每发完一局抽500元,组织人抽了钱后就要把我们打牌的人包起,比如买烟、水和吃饭的费用等,另外还安排得有放哨的人。我在湄潭赌博的钱是向“付三”借的,因为他知道我在新蒲做生意,所以放心地将钱借给我。“付三”在赌钱之前就把钱拿给“罗大洪”(罗永忠),如果遵义方的赌输后就找“罗大洪”拿钱来继续赌博,“罗大洪”就把借给我们遵义方的钱记上,至于是否记在账本上我不清楚。遵义组织的人是“付三”,湄潭的是李娟。第一次是6月23日的前面几天,当时打牌的人有我、“春三”(李X才)、“四姐”、“群洪”(张某丙)、“曹五妹”(曹X),我输了17万,抽了约3万元的头子钱;第二次是6月21日,打牌的人有我、“春三”、“曹五妹”、“群洪”和“兰兰”(张某乙分),我赢了5万,抽了2万多元;第三次是6月23日,打牌的人有我、“春三”、“曹五妹”和“兰兰”,我赢了2万9千元,抽了1万元左右。第三次打牌时“春三”发现“兰兰”打假牌,就叫“付三”退钱,“付三”就把他们当天输的钱全部退了。6月24日,李娟到遵义和“付三”、我一起谈假牌的事情,由于当天“群洪”在重庆,就约定25日到湄潭与“春三”、“群洪”等人谈。6月25日,付三打电话给陈彬、“管东”(李永强)说是去湄潭谈打假牌退钱的事情,叫他们顺便叫些兄弟,说是到湄潭怕扯皮。我也打电话给“任老二”(任X勇),叫他开辆车,也喊些兄弟来。下午7点过,我与“付三”、陈彬、“管东”、“任老二”就开车拉着叫来的兄弟往湄潭走。我开我的丰田锐志车走在前面,陈彬开黑色别克轿车,“管东”开别克商务车,“任老二”开的什么车我不知道。约一个小时后我们出黄家坝收费站路口,“付三”就打电话联系李娟。李娟来后上车带我、“付三”、“罗大洪”去了湄潭县的一个茶楼。到茶楼后李娟打电话给湄潭的,然后“曹老五”、“春三”、“群洪”及一个年轻娃儿就到茶楼包房来。我们就开始谈打假牌退钱的事。期间,我与“春三”谈冒火了,我就站起来把右手放在裤包里,他以为我要拿刀出来,就从身上拿了一把约二、三十公分的刀出来,我也把裤包里的刀拿出来,外面听见我们吵闹,陈彬就提了一把刀上来,湄潭的几个娃儿也提刀上来。“群洪”、李娟、“曹老五”就把湄潭的娃儿招呼出去了,“付三”也把陈彬招呼出去了。“群洪”、“春三”叫“付三”将退的钱拿给李娟,他们从李娟处拿。“付三”说明天他直接把钱拿来还给他们,“曹老五”说反正今天问李娟要钱,就这样没谈得拢。后来我们准备离开茶楼回遵义,下楼后李娟就上了我开的车。我从湄潭茶楼出来后“任老二”就打电话给我,说他回遵义有事,我说没得事,让他先回去。李娟上车后问这个事情怎么整,“付三”还是说明天把钱抱下来拿给“群洪”他们。因谈这个事,我的车就开得慢,途中有两、三个电话打来问李娟在哪里,她说在我们车上。当我们车开到离收费站十米左右时,“春三”、“群洪”、“国洪”(周华)等十几人就提着刀朝我的车砍来,我就开车冲过收费站,把车开进高速公路后几米远的地方,看见有七、八个湄潭的男子在我车子右面站起的,我就把车往左边停下来,然后和“付三”一起下车。下车后“付三”就说不要跑,但是我还是往遵义方向跑,快跑到高速公路分叉路口时,我感觉后面没有人跟过来,便回头看见我们那辆黑色的别克小轿车在我停车的位置撞到了湄潭的两、三个人,那些湄潭娃儿就开始往湄潭方向跑。当时我看见“群洪”大腿处有血。我就从我们这边的一个娃儿手里拿过一把刀去追湄潭的那些娃儿,遵义的有些娃儿也提起刀追到收费站那里。这时黑克别克轿车又快速往收费站入口道方向开过去。我听见轰的一声,别克车就撞到收费站入口道的柱子上,我就提起刀追到撞车那个位置,发现别克车卡在收费站柱子和货车中间。后来“付三”喊陈彬上车看能不能发动,陈彬上车后没有发动车,“付三”就让他留下来负责处理车子的事情,然后和“罗大洪”坐上我的丰田车往遵义走了。刚走没多远,“付三”让我打电话给“任老二”,问他在哪里。“任老二”说他已经回遵义的高速路上了,我就让他到湄潭收费站处理那辆撞了的别克车事故,顺便到现场打听事情怎么样。在回遵义途中我一直和“任老二”联系,他说没找到陈彬。后来“罗大洪”接到电话说群洪已经死了,我们就准备找地方躲起来。我和“付三”、“罗大洪”到“付三”一个朋友“老大”家中睡了一晚,第二天去“付三”朋友郝廷亮家中直到被民警抓获。
4、被告人罗永忠的供述与辩解。(1)最近一段时间湄潭的李娟和遵义的“付三”(付和平)分别组织各自的赌徒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进行赌钱。第一次是6月20日,当天“付三”打电话叫我和他们一起到湄潭赌钱,并叫我帮他管钱、记账、放高利贷和管扑克,每场开我500元工资。然后他拿了一个装有二十万现金的包包和一个装有扑克牌的口袋给我。之后我、“付三”、“蛮四”(何洪亮)、“四姐”、陈彬一起坐到湄潭。到湄潭联系到李娟后,他将我们带到七星酒店后面坡上的赌场“扎金花”。当天遵义的是“蛮四”和“四姐”在赌,中途“付三”帮“蛮四”赌了一会,湄潭的是“群洪”、“春三”(李X才)、“曹五妹”(曹X)在赌。当天“蛮四”在我那里拿了十万元左右的现金都输了,“四姐”在我那里拿了两万,赌完后她就还了。出赌场后我就把当天放水钱和现有的钱给“付三”报账,然后再把钱和扑克牌交给他。第二次是6月22日晚上,我带着“付三”拿给我的二十万和扑克牌同他、“蛮四”、“兰兰”、陈彬一起到湄潭。到湄潭后李娟把我们接到第一次的赌场。到了赌场后我拿了2万给“兰兰”、拿了2万给“蛮四”,当时我就把他们的水钱(一万元收三百元的息钱)抽了来,然后他俩就和“春三”、“曹五妹”开始打牌,“群洪”当天也赌的。当天晚上“蛮四”和“兰兰”赢了钱,具体赢了多少我不清楚,他们分别还了我两万元,我就把当天放水钱和现有的钱给“付三”报账,再把钱和扑克牌交给付三他。第三次是6月23日晚上,李娟把我、“付三”、“蛮四”、“兰兰”和陈彬接到前两次那个赌场,“蛮四”和“兰兰”每人在我那借了2万元,我同样把水钱抽起来后给他们。当天赌钱的是“兰兰”、“蛮四”和 “春三”、“曹五妹”,“群洪”没在赌场。他们四个人赌了一个多小时后,湄潭的人说牌有问题,然后“春三”就验牌,发现扑克牌被人做了手脚,就要求“付三”退钱,“付三”就把湄潭方当天输的五万五千元退了,湄潭方还要把第二次输的十四万五千元退了,“付三”承诺把钱退给湄潭的人后我们就回遵义了。6月25日下午18时许,李娟打电话叫“付三”到湄潭去谈。“付三”和“蛮四”怕去后谈不好会吃亏,就在遵义喊二十个人去湄潭占强子。到湄潭收费站,李娟接“付三”的电话后就到收费站叫我们去茶楼谈。我、“付三”同李娟坐“蛮四”的车去新世纪一间茶楼、到房间后李娟打电话将“群洪”、“李春三”、“曹五妹”叫到房间来,双方就开始谈退钱的事情。期间,“何蛮四”和“李春三”说呛起来,两人各自摸出一把刀来,被双方劝开了。这时陈彬带3个娃儿提刀冲上来准备砍“李春三”,“付三”将他们招呼下楼,双方继续谈,不久派出所民警来了,我们都说没有事,警察就走了。“付三”说“我们打假被你们抓住了,该退的钱我一定会退,但是你们有捏牌的行为,第一天我们也是输了的,你们也要承担,明天我就把钱抱起亲自还到你们手上”。于是我和“付三”、“蛮四”就从茶楼出来准备回遵义,李娟上了我们车,同“付三”说不要扯皮,尽量调和。在路途中有人打电话给“付三”,“付三”就说你们上高速回家。我们一起的一辆商务车、别克车跟在我们后面,我们收费站时,发现有二十余人,其中“群洪”、“国洪”(周华)、“李春三”在前面,有些人提起砍刀站在离收费站路口二十来米地方。“李春三”上来就砍“付三”,但砍在副驾驶车门上,“何蛮四”就加油朝前面冲,对方提刀在追。“何蛮四”冲过收费杆十来米把车停下来后我们就下车来,“群洪”等人提起砍刀朝我们冲过来,我们一起的商务车上下来五、六个娃儿提着刀和双方对冲。“付三”从遵义的一个娃儿手里拿了把刀朝“国洪”拿的刀砍下去,当时“付三”的刀就砍断了。遵义方的三、四个娃儿提刀也过来和湄潭的对砍。我喊不要动时,左手中指被湄潭娃儿砍一刀,左大腿也被砍了一刀,我就退开了。双方的人在砍的过程中边砍边退,湄潭来的娃儿退出收费站的时候,我们一起的有人就开别克车冲撞过去,撞到柱子上卡起了。我们想把别克车开走但没弄走,后担心怕警察来,我和“付三“坐”蛮四“的丰田车回遵义了,一起的商务车也回遵义了。在回遵义途中我朋友谭X(谭大波)打电话告诉我“群洪”伤非常严重,我们被吓到了,“付三”叫我们各散各的,后来我到茅草铺派出所自首。(2)赌场每一把牌抽500元,都是由赌钱的人自己拿进旁边一个箱子里,抽头的钱由李娟和“付三”平分,他们分钱时我是一直在现场看到的,但具体分了多少我不清楚,反正他们每个人分了两万以上。赌场放哨是由李娟负责,事前他们协商好由“付三”提供牌,李娟负责赌钱的地方。“付三”装钱的包包一直都是我背起的,包括加油、过路费、买烟、吃饭等所有的费用都是“付三”安排我拿的,他怎么安排我怎么拿钱,他每天给我500元的工资。赌博的扑克牌是由“付三”提供,他们每打四十分钟就要换一副新牌,而一局需要四分钟左右,每次换四五次新牌。所以,前两次他们应该共打了八十至一把局牌,每局抽取500元头子钱,共抽取4万至5万的头子钱。
5、被告人徐银银的供述与辩解。(1)2014年6月24日,“管东”(李永强)打电话把我叫到遵义中华路花样酒店去后说“三哥”(付和平)明天有事要去湄潭,怕扯皮,让我喊人和他们一起去。我就打电话让“姚姚”帮我找几个人。过了一个多小时,“姚姚”带了5个年轻娃儿到花样酒店来,我就把他们安排在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浪浪”(皮某某)打电话喊我和他一起去火车站买刀,我就在丁字口和他碰面后一起到火车站,从一个西藏人那里买了十多把有五六十公分长、带刀鞘的单刃刀,我还买了一个双肩包背刀,一共花了1100元钱。我们将刀背回酒店耍了一个小时候,“管东”就喊我们下楼,然后坐“蛮四”(何洪亮)开的商务车到红花岗区法院附近吃饭,吃饭前“管东”给我讲“姚姚”喊来的五个年轻娃儿中有两个年龄太小了。吃完饭后我就把那两个娃儿喊走了。我们吃完饭后就坐车到湄潭。当时我们一起去湄潭的有四、五辆车,一辆是“蛮四”开的,坐的有“付三”、“大洪”(罗永忠);一辆是“管东”开的,坐的是从花样酒店和我们一起出来的那些人;一辆是陈彬开的轿车,车上坐有哪些人我不清楚;一辆是“任老二”(任X勇)开的车,我也不清楚车上坐有哪些人;另一辆也是轿车,但不知道是谁开的。到湄潭温泉酒店附近,我们一起来的车全部调好头朝遵义方向停起,“蛮四”和“付三”坐的那辆车没有在,我们等了一两个小时后看见“蛮四”的车慢慢往收费站方向走,我们的车就跟在后面往收费站走。我们快到收费站时看见收费站附近有很多人和车,这些人手中都拿着刀,“浪浪”就把书包里的刀发给我们车上的人。那些人拿刀朝“蛮四”开的车砍过来,“蛮四”的车就冲过收费站,我坐的“管东”开的商务车从ETC通道通过收费站,“蛮四”就喊我们全部下车整对方,于是我们下车了。对方冲过来后,从“蛮四”车上下来一个中年妇女(李娟)下来劝架,喊对方的人回去,对方还有个人问那妇女是不是她说了算,后来又不知说了什么,对方的人就退回去,这时我们的车刚刚发动走了几步,对方的人又冲了过来,我们就下车和对方打起来了。打架时我们这边最前面的是“付三”,他右边是“浪浪”,“浪浪”右边有两三个男子,再过去就是“管东”,他右手边就没有人了,我是站在他们后面。对方的人冲过来后开始砸我们的车,其中有一名男子拿刀朝“付三”砍过来,“付三”手上没拿刀,就从我手上把刀拿过去,用刀挡了下,刀都被砍断了。刀被“付三”拿去后我就去商务车上重新找刀,但没找到,接着我就看到我们这边的人往遵义方向跑。没跑多远,我就看到我们这边不知是谁开着一辆别克轿车向对方的人撞过去。当时我看见对方其中一个人被撞倒后爬起来又跑了,这时我们这边的人就跟在后面追对方的人,那辆别克车后来撞在收费站的柱子上停了下来。我们准备上车回遵义,才发现“磊磊”头部被砍伤,这时我听“管东”说“对方有个私儿腰杆被我杀了一刀”,他说的时候手上拿着的刀刀尖至刀柄的位置都有血,刀背上也有血。“管东”启动别克商务车后就叫我和“浪浪”、“二毛”、“磊磊”和另外三个我叫不出名字的娃儿一起上车逃离现场。我们在回遵义的路上,把刀都装回书包,待车开出收费站十分钟左右就把包从车窗丢了出去。事后两三天我才听说对方其中一个人死了。(2)通过对收费站通道二视频进行辨认,我确认出现在视频内的人有“二毛”(2014年6月25日22时47分17秒)、“管东”(47分23秒)、“付三”(47分34秒)、“蛮四”(47分36秒)陈彬(47分40秒)、“浪浪”(47分43秒),其余人员认不出来。
6、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2014年6月24日23时许,我接“管东”(李永强)的电话后到喜悦酒店,看见他和“蛮四”(何洪亮)在房间里。“蛮四”对“管东”说“明天下湄潭谈事情,你给我安排头十个人”,说完“管东”就叫我去喊人,我说喊不到,“蛮四”说有事就先走了。我和“管东”打车到中华路锦江酒楼三楼的一间房间。“管东”进去后就给“金银”(徐银银)打电话。“金银”来后“管东”就安排他喊十来个人明天下湄潭谈事。“金银”开始给朋友打电话。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期间陆陆续续来了8个人,“金银”就对这8个人说“今天晚上都在房间等到,明天下湄潭谈事”。“管东”另外开了两间房住下。6月25日8时许,“管东”拿了1300元钱给“金银”,叫他和我一起去火车站买刀。我们就在一个中年男子摆的摊上以1000元钱的价格买了11把带刀鞘单刃军刺,“金银”再买了一个双肩背包把刀背起回酒店。到后我们把11把刀拿给“管东”。当天我们一直在酒店等电话,直到下午6、7点左右,“管东”到房间来说“走,我们全部下楼,有车子来接我们”。过了一会,我们11个人就坐一辆深蓝色的别克牌商务车到一家火锅店吃饭。进店后我看到“付三”(付和平)、“蛮四”、陈彬、“大洪”(罗永忠)还有其他4、5个不认识的人。吃完饭后“金银”喊3个小一点的兄弟先回去。我上了商务车坐起,看见“任老二”(任X勇)开“蛮四”的轿车赶来,从他车上下来4个人,等他们五人吃完饭后,我们的人就上车。“金银”喊的人加上我共9个人就坐“管东”开的商务车,“付三”、“大洪”坐“蛮四”开的丰田车,陈彬和他喊的4、5个人坐的一辆黑色别克车,“任老二”开的一辆轿车。我们四辆车从遵义出发直接开到湄潭收费站。下收费站后“付三”叫我们将车停起等,他就坐“蛮四”的车与陈彬等人开那辆黑色别克车到湄潭县城去了。过了一段时间,“管东”接了一个电话后说“付三”和对方已经搞起来了,我们过去,说完就开车往湄潭县城走,“任老二”开车跟在我们后面。走到县城后陈彬从巷道出来,叫我们等着。我们等了一段时间,就看到“付三”他们从一个巷道下来。下来后就有人说走,回遵义,我们掉头往遵义方向走。我们慢慢走到收费站时,看见对方有一堆人提着刀在收费站前边,我们车上的人就从背包里把刀拿出来,我拿了两把,其他人都拿有刀。我们听对方说就是他们,砍死他们,同时对方的人就向我们冲过来,“管东”就立即开车从收费站ETC通道进站后十多米就将车停下来等“蛮四”们。我下车看到“蛮四”、“付三”、“大洪”、一个不认识的中年妇女(李娟)及陈彬们从车上下来,对方一堆人提着刀朝我们冲过来,那个妇女站在中间说“不要扯皮,没得事,我到遵义取钱还给你们”,对方的人就退了回去。“管东”见对方退了就叫我们上车走。车子刚起步走了几米,“蛮四”就叫我们全部下车,并说对方的人又追过来了,我们立即下车。我看到对方有一个穿白衣T恤的胖子提着一把长刀冲在前边,后面跟着约十多个人提着长刀朝我们冲过来,我站在“付三”右边,听他喊了一声拿刀来,当时是哪个递刀给他的我没看到,后来回遵义时听“金银”说是他递的一把军刺给“付三”。对方冲到后,我听到一个人问“付三”你是不是付三哥,“付三”说是后冲在第一位穿白色T恤的提着手中的刀和另外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拿着一把大砍刀同时朝他砍去,我怕“付三”吃亏就用手中的刀帮他挡住那个黑色男子砍的那一刀,当时砍出火花来,还把我的手都挂伤了,我就顺手将右手的刀朝对方砸过去,并将左手的刀换到右手转身朝遵义方向跑。我们这边的人都往遵义方向退,对方的人用砍刀砍“蛮四”的车和商务车,我们这边就有人开起黑色的别克车朝对方撞去,我看到对方有一个人被撞倒在地,别克车又掉头朝对方的人撞去,对方的人就朝湄潭方向跑,我们跟着别克车朝对方的人冲过去,别克车冲到收费站进口处撞在收费站柱子上熄火了。“付三”叫我们将车开走,一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上别克车准备发动开走,因发动不起别克车就停在那儿,“付三”就叫陈彬留下来处理别克车,其他就开车回遵义。“管东”开商务车走到中途,就叫我们把刀丢了,我们就将刀装在背包头从车窗丢了出去。回遵义后“管东”拿300元钱叫我去虾子躲,我没去,后来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事后我听有人说“管东”将对方有个人腰部杀了一刀,其他人员受伤的情况我不清楚。(2)通过对收费站通道二视频进行辨认,我确认出现在视频内的人有“管东”(2014年6月25日47分23秒)、“付三”(47分34秒)、“蛮四”(47分36秒)、陈彬(47分40秒)及我本人(47分43秒),其余人员认不出来。
7、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25日晚上,我在新世纪茗都茶楼听见“春三”(李X才)在摆他被遵义的“付三”(付和平)打假牌的事。过了十分钟,李娟接到一个电话后说“付三”他们已经到湄潭收费站了。然后李娟就去接他们。不久李娟打电话说在若水轩茶楼谈判,“群洪”(张某丙)、“春三”、“曹老五”(曹X)就从茗都茶楼出来开车走了,我和“龚某乙”(龚某甲)、“周国洪”(周华)、“星江”(杨某甲)就开起“龚某乙”的车去若水轩茶楼,并在车里等候。过了半小时左右,“周国洪”看见有几个年轻娃儿提刀跑到茶楼上去了,好像已经打起来了,我们四个人就赶紧下车也冲到茶楼二楼,当时我们没拿什么东西。冲上去后“付三”就把那几个年轻娃儿喊下楼了,“周国洪”说欺负人是不是就走了。过了十分钟左右,我看见“周国洪”双手抱了几把刀从新世纪家中出来,扔在“龚某乙”车子旁边,说把刀拿起走。当时“唐老二”(唐俊)、“钱小松”(钱友松)已经和我们一起了,我就拿了一把刀,“国洪”和“星江”每人也拿了刀。我们和“周国洪”提刀冲上茶楼二楼,但“群洪“就把我们拦了下来。我们下来后在外面耍了一会,就看见“付三”、“大洪”(罗永忠)和李娟从茶楼出来开了一辆车出去了,我们便走到茶楼门口,“曹老五”或“春三”说了一句“不能让他们走了,今天必须喊他们把钱还给我”,然后“曹老五”就打电话说“在黄家坝收费站把他拦到”。“春三”给我们讲上车去收费站把“付三”拦到,接着他就和“群洪”、“曹老五”、“星江”、“周国洪”上车走了,我拿刀和“唐老二”、“钱小松”上了“龚某乙”的车跟着走。23时许,我们到黄家坝收费站十字路口右边下车来后,听见有人喊他们来了,然后我和“龚某乙”、“唐老二”、“钱小松”提起刀就往收费站方向跑,快到收费站时就看见一辆小轿车把“春三”撞了。当时“群洪”、“星江”等人也在场,我们全部人就开始往收费站最右边入口道冲进去,看见李娟和“付三”等人站在高速公路里面,他们旁边有三辆车竖排起,分别是丰田车、商务车,右边那辆什么车没看清楚。李娟看见我们提刀就说“你们不要慌,我已经和他们说好了上去拿钱”。我们便准备退回去。当我们退到收费站栏杆时“群洪”就拿起刀往收费站里面冲,我们也跟着往里面冲。冲进去时“群洪”是第一个,“周国洪”冲第二个,我和“龚某乙”、“钱小松”、“星江”差不多是并排冲进去的。”周国洪”冲进去后站在丰田车右后面向前用刀砍,并且还和“付三”对砍,但双方都没有砍到,“付三”在往后退。“龚某乙”进去后朝丰田车的左面砍车。我和“钱小松”进去后站在商务车后面砍商务车车窗玻璃。遵义的人也在和我们打斗,他们边打边退,我们边打边砍车,过程持续一分钟左右,“群洪”就喊走。我转身就朝湄潭方向跑时,看见右方的“群洪”左腹部有血迹。我们往湄潭方向跑,遵义的那些娃儿就朝我们扔刀,“周国洪”头部被刀砸了,我回头看到遵义方向有一辆黑色轿车朝我们撞来,我边看边左边往跑,黑色车把“周国洪”撞倒后又把“龚某乙”和“群洪”撞倒了,然后看见黑色车撞到收费站的柱子上。我跑到十字路口处,“曹老五”喊我上车,我就上车了,车上还有“春三”。“曹老五”开车走到官堰街上时看见“龚某乙”车子在前面。走到鸭蛋沟加油站时,“龚某乙”把车子停在路边,他和“钱小松”、“唐老二”就上了我们车。没过多久有人打电话给“钱小松”说“群洪”已经死了。我和“龚某乙”、“钱小松”就商量过几天到公安机关投案,由于我害怕,所以到2014年6月30日才来投案自首。(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杨唢呐”(杨X财)打电话给我说他想把七星酒店后面坡坡上的一个山庄租过来,已经和姓韩德老板谈好了,但他不方便用自己的名义租,就让我以我的名义租过来给他使用。我想到“杨唢呐”是我朋友,当时没想太多就答应了。“杨唢呐”后来开车接到我后拿了5000元钱给我,我们就到山庄和韩老头签了一年租金2万元的协议,当时就付了5000元给韩老头,并说好剩下的15000元在山庄正式开业后再付给他。当时我签的字是“张波”。当天“曹老五”、“春三”等人和遵义的人就到山庄来打牌的。他们在山庄里打过三次牌,第一次是我和韩老头签协议的前两天,第二次是签协议的当天,第三次是签协议的第二天。他们来山庄打牌时,我按“群洪”的安排负责给他们开关铁门,他当时给我说他们在那里打牌,叫我给他们开关下大门,到时给我一定的报酬。后来“群洪”拿了两次钱给我:第一次是签协议的前两天那次,第二次是签协议的当天,每次都是300元钱。他们赌钱的我只认识“付三”、“大洪”,湄潭的人有“群洪”、“春三”、李娟、“曹老五”等人。
8、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25日晚上7点过,我接张某丙的电话后就和张某丁、“星江”(杨某甲)到茗都茶楼与张某丙会合。当时李娟、“春三”(李X才)、“曹老五”(曹X)都在场。“春三”就对李娟说“那个钱(指赌博的钱)本来就是我的,今天我一定要拿走”。没多久李娟接到一个电话说遵义的人到了,她先过去了。不久“钱小松”(钱友松)也来了,然后我们几个就在茶楼耍。8点左右,有人接到李娟电话,张某丙就带我们到新世纪若水轩茶楼。当时我和张某丁、“钱小松”开一辆车,张某丙、“春三”、“曹老五”等人坐另一辆。到了若水轩茶楼后看见四、五个年轻男子提起刀正往茶楼冲,我们就冲到茶楼。但我们冲到茶楼楼梯口时,那几个年轻人就下来了。我和“钱小松”就走到张某丙们的包房,看见“大洪”(罗永忠)、“曹老五”、遵义的瘦高个男子(何洪亮)、“付三”、李娟、张某丙、“春三”几个在房间。“春三”在诅咒说没打假,“付三”说明天把钱拿下来,“春三”和“曹老五”说不找他,直接找李娟拿钱。然后我按张某丙的手势就从房间出来。没过多久“周国洪”(周华)和“星江”每人提了一把刀冲上来敲门,张某丙、李娟开门后把他们喊走了。后来警察到后听我们说没事,就要求不要扯皮,然后就走了。过了一会,那个瘦高个就说谈不下去了回遵义,“付三”他们就从茶楼出来走了。我们从茶楼出来后看见“唐老二”(唐俊)也在,有4把刀放在地上,不知道是张某丙还是“唐老二”拿的。“春三”就说“付三”等人这样走了的话,钱就要不回来了。然后他和“曹老五”就打电话给王怀宁,让他喊人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去拦截“付三”们。张某丙、“春三”、“曹老五”、“星江”、“周国洪”就开车先过去,我们就把4把刀放在我车里,再开车和“钱小松”、张某丁、“唐老二”往收费站走。22点50左右到收费站,看见张某丙他们的车子停在十字路口右边的,我就把车子停好后我们几个下车来,听见“崩”的一声,看见“春三”躺在地上,有辆银灰色车迅速开进收费站里面。我们就从车里把刀拿起往张某丙处跑过去,张某丙等人提着刀讲“春三”被“付三”的人开车撞了。我们全部人就从收费站右边的入口通道进去,看见“付三”、“大洪”他们站在我们正前方与我们相距十几米。李娟和“付三”在一起,她就喊我们不要打,她上去把钱拿下来。当时我们大家都很生气,也没有管李娟,张某丙就拿一个很长的工具(手握部分是钢管,前面像砖刀那种)冲在最前面,冲在第二的我记不清楚是谁,我好像是第三个,冲进高速公路后我们就砍靠收费站最近的一辆车,当时车里没人,我砍了车子顶部和车窗二刀。这时有十几个男子提着刀朝我们砍过来,我们这边的人站一排,他们过来的人也站一排,双方就互砍起来。我当时是和一个年轻穿深色短裤的人在互砍,站在我右边的是“星江”,其次“钱小松”。互砍持续一分多钟后,突然从我后面开来一辆车子把我撞摔倒在地,左鞋不见了。我起来后看见张某丙用一只手按住他的腰部位置,那个部位一直到大腿处全部是血。我们这边的人都在往湄潭方向撤,王怀宁喊来的人(我只认识王怀阳,还有三、四个年轻娃儿不认识)和张某丁都在我前面的,我也开始往湄潭方向跑。跑进收费站栏杆后看见后面有车灯在闪,我猜对方的人开车过来撞我们。我跑到收费站办公室门口,听见后面有碰撞声音,回头看见一辆深色别克轿车撞在收费站旁边的柱子上,我提着刀跑到我停车处,看见“钱小松”、“唐老二”站我我车旁,我们三个上车后我开车往官堰方向走,看见不远处“春三”、“曹老五”将车子停在路边,张某丁坐在他们车上,我让他们的车子跟着我走。后来我们走到鸭蛋沟加油站处把车停下,我让他们把刀扔鸭蛋沟加油站对面的垃圾筒里,接着“春三”他们开车过来了,我把车停在加油站对面,我们三个坐“春三”的车往农贸街走了。后来有人打电话给“钱小松”说张某丙死了,我就打电话叫周亚东给我送点钱来。周亚东当时在收费站的,知道我们出事了,他还给刑侦的民警讲了我的信息和身份,后来他喊朋友给我送了3000元钱来。我后来一想周亚东都已经给警察讲了我信息,跑是肯定跑不脱的,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我两次开车帮张某丙送人到赌场去过,第一次是6月20日,送的人“新疆”、“周国洪”、杨X财、一个姓韩的老头(房东),第二次是距第一次后的第三天,送的是“周国洪”、“新疆”、“钱小松”、张某丁、杨X财。我是给张某丙帮忙送人,没有谈费用,具体地点是七星酒店隔壁巷道进去的一个山坡上的一栋房子里。第一次送到后我等他们把牌打完一起走的。当天去的人有十多个,其中遵义的有“付三”、“大洪”及三四个不认识的,湄潭的有李娟、张某丙、“春三”、“曹老五”、“新疆”、张某丁、杨X财;第二次把人送到我就离开了。我不清楚赌博的具体情况,但听张某丙讲过他们参与赌博的湄潭的人是李娟组织的,遵义的人是“付三”组织的。
9、被告人钱友松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25日21时许,我在电话中得知张某丙在新世纪一间茶楼后就去找他们。到茶楼二楼看见有些人在走廊上吵闹,我认得的有“周国洪”(周华)、“兵兵”(龚某甲)、“新江”(杨某甲)、“群洪”(张某丙)、张某丁、“曹老五”(曹X),还有些听张某丁说是遵义的。“群洪”在劝,大家就没吵了,“群洪”就叫我出去。我准备下楼时看见“国洪”、张某丁、“新江”、“唐老二”(唐俊)几个提着刀冲上去,我下楼时他们几个也都下楼来了。我与“唐老二”等人吃完东西后看见张某丁向我招手,叫我快点上车。我上车时他说那里有把刀,我就提着刀上了车,车上有“兵兵”、张某丁、“唐老二”。在车上张某丁打电话说是在收费站扯皮。我们到收费站口时,“周国洪”们已经到了,他们好像开得有三、四辆车,我们把车停在加油站附近。在车上呆了一会,我看见“春三”被对方的车撞倒在地,随后又有两辆车进收费站。我们就提着刀下车与“周国洪”、王怀宁、王怀阳、“新江”及四、五个不认识的娃儿朝撞“春三”的那辆车追去。我们追过收费站后对方有二十多人提着刀朝我们冲来,李娟招呼不要打,我们就往后退,但对方又冲过来,我们就提起刀冲上去与他们打。打了不到一分钟群洪就退出来,我看见他用左手捂右腹部的伤,衣服上有血迹。我也往回跑,跑到拦车杆位置看到“兵兵”被对方一辆车撞飞起来了,之后我继续跑,跑到停车位置,“唐老二”也来了,随后“兵兵”到后 “兵兵”开车拉着我们朝官堰方向跑。走到鸭蛋沟加油站,我们就将车停在公路边,上了“曹老五”开的车朝湄潭方向走。这时我朋友张前打电话说“群洪”死了,我就坐车到新南。第二天我还是觉得要来自首,“兵兵”找车把我送回湄潭。因为我和“群洪”关系好,早上我去殡仪馆看了他就来公安机关自首。我当时提着刀冲过去时是挥着手中的刀,但没有伤到人,我也没有被对方伤到。我听说打架是因为遵义的“付三”赌钱差“群洪”和“春三”的钱,具体是怎样的我不清楚。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黄家坝收费站高速公路路口通道的视频片段显示,冲在第一个持长刀的是“群洪”,依次是“周国洪”、“龚某乙”、“新疆”,第5个是我,第6个、第7个我不认识,第8个是张某丁、第9个是陈伟,第10个我不认识,第11个是王怀阳,第12个是唐俊、第13个是王怀宁。
10、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6月25日19时左右,我接张某丙的电话后就和张某丁、周华坐“龚某乙”(龚某甲)的车到西街农行对面一个茶楼与张某丙见面。“春三”(李X才)、李娟和另外一个女的在茶楼谈事,张某丙说是前几天打牌赌钱的事。我们在茶楼耍了一、二十分钟,张某丙就喊走,我、周华、张某丁就坐“龚某乙”的车到新世纪若水轩茶楼底下面。我和周华在一间酒吧喝酒,“龚某乙”和张某丁在一个烧烤店玩。后来周华说我们上去。我走到“龚某乙”停车位置,看到有三把砍刀是靠在车后面,周华过去拿刀,分了一把给我,分了一把给“龚某乙”,张某丁手里没拿东西。我们就上茶楼踢门,张某丙就喊我们不要冲动,到楼下等着,我们就下楼。下楼后我们又在酒吧玩,中途看见警察去了茶楼又走了。过了十几分钟,“付三”(付和平)、“大红”(罗永忠)、李娟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何洪亮)走出茶楼。张某丙、“春三”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女子也出来站在茶楼前,我们就过去和张某丙他们站在一起。“春三”和那个女的说不能让他们走,张某丙说要得,那女子就打电话喊王怀宁去高速路口。然后“春三”和张某丙就从他们坐的车后备箱拿了一把刀,由那女子负责开车,我们上车往高速公路收费站开去。在车上那女子打电话给王怀宁问到哪点了,我们在六十米大道看到“付三”的车,但我们直接超过他们来到收费站进站处。我们刚把车停好,王怀宁的车就到了,停在我们车后面,和他一起的还有一辆车停在他的车后面,“龚某乙”开绿色越野车停在离我们五六十米远的加油站上面的路口。我们下车后“春三”提着刀站在高速公路最右边那个车道上。看到“付三”的车慢慢开过去,“春三”提着刀就喊“付三”停车,“付三”的车突然加速冲过去,“春三”就朝他的车副驾驶位置砍了过去砍在车门上。“春三”在后面追,在收费站前被后面来的一辆车撞倒在地。“付三”他们车过了收费站二、三十米远就停下来了,且从车上下来二、三十个人站在路边,每人手里都有两把刀。“春三”被撞倒后,张某丙把他扶起来,张某丙提着关公刀走在第一个,“龚某乙”、“钱小松”、张某丁、周华前后跟着张某丙就往“付三”们停车方向跑,我见状撒完尿后赶紧将我之前放在马自达轿车旁的隔离带处的刀拿着跟上去。当时双方还没打起来,李娟还在中间劝不要动,她刚说完双方就打起来了。我刚刚到还没来得及打,对方一辆车就对着我们人群冲过来,“龚某乙”被车撞飞起来了,我看到张某丙左手按住左腰部跑过来,右手拖着关公刀,左腰部及下面裤子上都是血,我赶紧用左手(右手拿着刀)搀扶着张某丙往收费站跑,跑到收费站最右边车道拦车杆处张某丙还摔了一跤。我看到王怀宁在调头,就想去坐他的车,而张某丙要往左边跑,我手滑了一下就没抓住他的胳膊,等我看到王怀宁调车后再找张某丙,已经看不见他了。我就上了王怀宁的车往湄潭县城走,我的刀后来丢在王怀宁车上。打架的时候,对方是站成一长排的,我们这边人少,有十个人左右,站得相对集中点,张某丙站在第一个,靠近隔离带,双方就是用刀互相对砍。
11、被告人唐俊的供述与辩解。(1)我因为参与湄潭高速公路路口打架的事情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6月25日20时许,夏小龙给我打电话说“下楼来,群哥和人家在若水轩茶楼扯皮”,我就一个人从家里提着一把砍刀下楼到若水轩茶楼。我到茶楼后,“国洪”(周华)、“龚某乙”(龚某甲)、“钱小松”(钱友松)、夏小龙、“严三”在踢若水轩茶楼一个房间的门,后来“群洪”(张某丙)出来把他们招呼走了。然后我就和“严三”、“钱小松”出去吃东西。二十分钟后,“钱小松”接了电话喊我们去收费站等着,我就和他走到若水轩茶楼门口,上了“龚某乙”的车。车上有我、“钱小松”、“狗儿”(张某丁),然后“龚某乙”开车来到高速公路收费站那里。我们把车停在收费站加油站上面路口时,看见有三辆车是停在收费站办公楼门口,其中一辆是王怀宁开的标志车,另一辆是况老三媳妇(曹X)开的马自达车,还有一辆我不清楚。我们停车没多久,就看到一辆银色轿车开着从收费站最右边那道出口冲了过去,“国洪”们用刀砍那辆轿车,接着又有一辆商务车开过去,商务车好像撞着了路边的人。“群洪”、“国洪”他们就提着刀冲过收费站,我们四个人也下车跑过去。对方的车冲过收费站几十米就停了下来,我看到他们除了一辆轿车和商务车外还有一辆黑色的别克车。我跑到要进收费站入口时,王怀宁就喊我把刀给他,然后他把刀递给王怀阳,王怀阳就拿着刀跑了过去。这时我们这边的人和对方已经打起来了,我和王怀宁走在最后,我们刚刚走过收费站拦车杆那里,就看到我们的人往回跑,我和王怀宁就跟着往回跑了。我当时往收费站办公楼的院子里跑到我们停车的地方,听到一声车子撞的声响。后来我在车边等来了“小松”、“龚某乙”,我们三个就坐车进城了。打架的时候双方都拿着刀对打,我离得远看不清是如何打的,我没有动手打人。我们一起参与打架的人有“群洪”、“国洪”、“小松”、“龚某乙”、王怀宁、王怀阳、“狗儿”、陈伟等人,另外还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收费站监控视频片段显示,第一个冲进收费站的是“群洪”,依次是“国洪”、“龚某乙”、“钱小松”、“清江”(杨某甲),第六、七个娃儿我不认识,第八个是“狗儿”,第九个是陈伟,第十个我不认识,第十一个是王怀阳,第十二个是我,最后一个是王怀宁。(2)我曾于2009年因介绍他人卖淫、寻衅滋事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快过年的时候减刑释放。
12、被告人李娟的供述与辩解。(1)我以前因为赌钱认识了“付三”(付和平)。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付三”打电话给我说他和湄潭的“群洪”(张某丙)谈好要在湄潭“扎金花”,问我湄潭有赌钱的人没有,并说他那里有,可以一批一批的来。我就打电话问“群洪”,他说余庆的“春三”(李X才)和“曹老五”(曹X)要过来打。6月20日,“群洪”打电话说他和“春三”、“曹老五”“付三”等人准备打牌,问我去不,并说我去了后他每天还我三至五千元钱(之前我帮“群洪”贷得有二十万元钱)。20时许,“付三”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来湄潭了,我就从家里出来到“新世纪”接他们,然后打电话给“群洪”,“群洪”就开车来接我们到湄潭中学对面坡上的一个农家乐。到后他们就商量湄潭的一切事情由“群洪”负责,赌钱用的纸牌由“付三”提供。之后“群洪”、“春三”和“蛮四”(何洪亮)及一个女的就开始打牌。当天“蛮四”输了十多万就没有打了。6月22日,“付三”等人又到湄潭和“群洪”等人赌博。具体由“群洪”、“春三”同“蛮四”、“兰兰”(张某乙分)在打, 结果“群洪”们输了。6月23日晚上,他们又开始赌,具体是“春三”、“曹老五”同“蛮四”、“兰兰”在打。在打牌的过程中,因为“付三”提供的纸牌有问题,被湄潭方发现了,“付三”当天就把湄潭方输的钱全部退了,湄潭方还要他把第二次输的钱退了,双方为此发生扯皮。平时有车进赌场的时候,“狗”(张某丁)就去把门打开,然后招呼车辆停放。6月24日中午,“付三”打电话叫我到遵义去拿钱还给湄潭方,我就和老公到遵义宁波路喜悦酒店找到他。“付三”说湄潭的也在打假,我说你没有抓住他们。我们就为此事争论了一会,之后他说第二天亲自到湄潭把钱拿给“群洪”他们。6月25日下午,“群洪”约我到茗都茶楼见面。不久,“春三”、“曹老五”也到茶楼来。我们在茶楼谈“付三”退钱的事。晚上七点过,“付三”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黄家坝收费站,喊我到收费站拿钱,我就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收费站。我到后走到“付三”车旁同他谈话,看见附近有十多二十个娃儿。我见事情不对就对他说“你退钱就退钱,喊这么多娃儿来干哪样”。“付三”说我来湄潭我要保证我的安全,并说要亲自把钱退给“群洪”们,我就打“群洪”的电话,他叫我们到茶楼去,我就同“付三”、“蛮四”、“大洪”(罗永忠)等人坐车到若水轩茶楼。到后我打电话给“群洪”。十多分钟后他就和“春三”、“曹老五” 来到茶楼,双方就在谈打假牌退钱的事。“付三”说“春三不是男人,我们打假牌我们敢捡底,你打假要拿句话来说,今天我把钱退给你,我哪一天都要办你”。他们两人在茶楼就谈僵了,“蛮四”就从裤包拿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杀“春三”,“春三”也拿了一把刀,我们在场的人就劝,和“付三”一起的七八人提刀到茶楼准备打架,被“群洪”和“大洪”劝止了,我还叫茶楼老板报警。老板报警后警察两次来茶楼了解情况,但我们都说在谈事没有扯皮。最后双方谈僵了,“付三”就叫我同他一起去拿钱,并对“春三”说“今天把钱退给你,但我要办你”,还对“群洪”说“目前没找到你打假的证据,找到了一样要办你”,然后就离开了。我下楼后和“付三”等人坐“蛮四”开的车朝黄家坝走。在车上“付三”还对我有意见,说我偏向“群洪”们,没有帮他说话。在途中“群洪”四次打电话问我在什么位置,我都没有讲,只讲和“付三”一起去拿钱,让他们在茶楼等。到黄家坝收费站时,我看见“春三”和“曹老五”,“春三”拿刀砍了我们坐的那辆车。当时“蛮四”说他的车都被砍烂了,我叫他快点开起走,他加油开车冲过收费站一、二十米的距离后停车,我们就下车。下车后我看见湄潭方有十多个人拿着刀从收费站冲上来。我就喊“大家都不要动,我和付三已经谈好了,我上去拿钱”,有个娃儿说“娟接,找你哦”,我说“要得”。我说完后湄潭方的人就倒回去了,遵义方的人就上车准备走,我也上了“蛮四”的车。我们刚刚起步走几米,就看到“群洪”带了十多个人从左边冲过来,王怀阳带了十来个人从右边冲过来,付三就说“全部给老子倒回来”,遵义方的人便提着刀下了车。我怕被伤到,就开车门跑了。我跑到收费站出口的时候,看到遵义方的娃儿才朝湄潭方的冲过来,并用手中的工具砸向湄潭方的人。(2)参加赌钱的“付三”是我联系的,湄潭方向的是“群洪”组织的。我没有参与赌钱和放水,也没有参与分头子钱。赌场由“付三”和“群洪”在负责,抽头的钱也是他们在管。第一天除了开支场地费、油费、哨兵放哨的费用、生活费,“群洪”和“付三”各自分了两万多,第二次也是各自分了两万多,第三次因为“付三”们打假牌被抓到就没有分钱。每次赌钱我都在现场是因为我去收账,“群洪”差我的钱,在我手里借的20万元的本钱。“群洪”将分得的钱分一半给参赌的春三和曹老五,分一半给我。第一场“群洪”分了5000元给我,第二场因他输了,抽的钱都拿来做本钱,就没有分给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浇证言。2014年6月25日14时许,我接陈彬的电话后打车到汇川体育馆,与他、“小威”(程敬巍)、杨龙等人在那里打牌。17时许,“付三”(付和平)喊我们去海尔大道一家重庆火锅吃饭后坐车到湄潭。到湄潭后陈彬就给我们车上每人发了一把刀,但没说啥事。我还和陈彬开玩笑说怕是打架哟,他只是点头。后来陈彬叫我们上一家茶楼去,我们就提起像军刺一样的蔑刀上去吓了一下对方后就下来在外面逛了一下。陈彬不知道接了谁的电话后又叫我们过去。我们过去就见他们下来说走,准备回遵义。我们开车走到高速路湄潭收费站处,看见路边有几十个人站在那里。他们看见我们车后就提起刀砍我们车的玻璃,“小威”就开车冲进收费站后将车停下。当时我们三辆车同时冲进收费站停下后,车上人全都拿着刀下车站在车旁。这时湄潭方的人提着砍刀一起冲进来,双方几乎要发生械斗。这时有一个女的(李娟)站在我们这边的人群中间劝架,喊大家都不要动。然后双方就没有打起来,各自返回车上。我们的三辆车刚开走几步,湄潭方的人又提着砍刀从外面冲进来。这时我们又停下车,并拿着刀下车,这样双方就发生了打斗,我们拿的都是短刀,在斗殴过程中处于劣势,就朝遵义方向退。这时我看见“小威”驾驶我们坐的那辆别克车掉头并加速撞湄潭方的人,湄潭方的人被撞后就朝收费站外面撤退,“小威”的车加速撞在收费站柱子上,车被柱子和一辆货车卡住开不动了,我们这边的人就提着刀追到车被卡住位置就没追了。我们车被卡住后,另外两辆车的人全返回车上开车逃走了,“小威”还试图把我们坐的别克车弄走,我听见有人在喊警察来了,我就喊他快跑。于是我、杨龙、“小威”及他的一个朋友及陈彬的一个朋友就一起翻过高速路护栏到草坪上沿小路跑了。后来“小威”联系他的一个朋友开车到高速路上把我们接回遵义。当时有人吼警察来了把东西甩了,我们就把刀就甩在现场草坪附近,案发后我到贵阳帮别人开车,我妻子打电话说公安到家里去说整死人了,叫我回来自首,我便回来自首。
2、证人任X勇证言。2014年6月25日16时许,“蛮四”(何洪亮)打电话叫我到汇川体育馆帮他开车送人到湄潭。我答应后就到体育馆去,看见他、“付三”(付和平)和六七个年轻娃儿在那里。“蛮四”把他丰田车钥匙拿给我,叫我把人拉起到忠庄去吃饭。饭后,“蛮四”叫我把车钥匙拿给他,叫我去开大众车,吃饭时发烟那个人就把大众车钥匙拿给我,另外三个娃儿就坐我开的大众车。我看见“蛮四”开他的车,我开大众车走后面,到黄家坝收费站时天已黑。出站后“蛮四”打电话叫我在那里等。等了半小时左右,一个女的(李娟)来后和“付三”一起上了“蛮四”的车,接着黑色别克掉头跟着就往县城去了,商务车驾驶员(李永强)对我说就在这里等。一个多小时后,商务车驾驶员招手示意我跟他一起走县城。到县城后我们把车停放在公路边等“付三”。又等了一个小时候,我见“蛮四”的丰田车从一个巷子里出来,我和商务车就跟后面走。开出一段距离后,我超车后给“蛮四”打电话,问他现在走哪里,他说回遵义。我就将车开进收费站后又打电话告诉“蛮四”我已经上高速了,并说我先走,他叫我前面慢慢地开。开出去一公里的距离,“蛮四”就打我电话说“你们到底要做哪样”,坐在车后的有个娃儿说马上掉头。我开出去一小段距离,后排有个娃儿叫我停下来,四个娃儿下车将高速路隔离带的钢管提起来,我将车在高速路上掉头到另一条车道,四个娃儿上车后我就朝收费站开。到收费站掉头后我看见商务车正开起往遵义走,我就将车停在“蛮四”的车旁。当时“蛮四”坐在驾驶室,“付三”坐在副驾驶,车是发动的,前挡风玻璃被砸坏了。我下车问怎么回事,“蛮四”说“没事,我们先回遵义”,并叫我把车钥匙拿给坐在大众车后排的一个娃儿来开,叫我和陈彬一起把撞在收费站的那辆别克车开回遵义。“蛮四”说完就开车回遵义了,我和陈彬就到隔离带旁的树林里藏起。不久“蛮四”就打电话问我有警察来没,我说还没,他就叫我打“110”报警,我便打“110”报警说我的车在黄家坝收费站撞了,“110”说已经通知交警了。二十分钟后看见有警灯闪,我就前去查看。回来时发现陈彬不见了,我就沿一条乡村路走上高速公路,拦了一辆车回遵义。
3、证人张某乙分证言。2014 年6月20日,我和“居萍”(四姐)、“付三”(付和平)、“王三哥”(王清明)、“蛮四”(何洪亮)、“郭总”(郭X利)等人一起吃饭时,“付三”说他“打金花”场场都输,我就说是不是被人打假牌了,“付三”说他也有点怀疑,但是找不到原因,我说“打金花”做假无非就是洗合子,要不就是发底牌,还有就是在牌上作记号和端合子几种。“付三”觉得我对打牌方面比较懂,就让我和他一起到赌场上帮他打一场,输赢都与我无关,顺便去看一下对方用的是什么手段。“四姐”、“郭总”都说让我去帮“付三”看一下,我就答应了。饭后回到“四姐”家后“付三”打电话让我把扑克牌做上记号,我虽答应了,但害怕被对方看出来,就没有做记号。第二天20时许,我和“付三”、“王三哥”、“四姐”、“老向”(向克勇)等人开车到湄潭。到后我和“付三”、“王三哥”及“付三”的几个兄弟就到了一个山坡上的赌场。“付三”的一个兄弟就拿了2万元钱给我作赌资。我们打金花的一共四个人,我只认识“蛮四”,另外两个男的应该是湄潭的。后来他们就讲打牌的规矩:200元打底,必闷5手,每手金额200元。为了防止打假牌,当时我的对家是“蛮四”,左右两家是湄潭的。当天从21时许打到差不多零点,我大概赢了1万元钱,蛮四赢了3万多元,我就把2万元本钱还给“付三”的兄弟。我和“蛮四”走出房间后,“付三”就进房间分当天抽的头子钱,分完后和我们一起回遵义。在车上我就把当天赢的钱拿给“付三”,他到了遵义后又拿了一万元给我,说拿给我平时开支。第二天中午,“付三”打电话再次让我把牌做好记号,我就用铅笔在牌背上把记号做好。20时许,我们坐车到湄潭,我和“蛮四”及另外一男一女还是在昨天打牌那地方“扎金花”,“付三”的兄弟也拿了2万元赌资给我。23时许,湄潭方那个女的就说不打了,我赢了二千多元,就把本钱拿给了“付三”的兄弟。后来我和“蛮四”在吃夜宵时,“付三”打电话给“蛮四”说湄潭的人发现牌有问题,让他兄弟拿钱上去退给湄潭的人,后来“王三哥”拿了钱给付三兄弟。一个小时后,“付三”来夜市找我们后没说什么就开车回遵义了。“付三”还对我说“作记号的牌被湄潭的人看出来了,不关你的事,你安心回去睡“。我们来湄潭赌钱是“付三”组织的,湄潭的组织者叫李娟。赌场没有人固定抽头子钱,都是打牌的人每次都抽500元放在桌子下的箱子里。头子钱都是李娟和“付三”在处理头子钱,具体怎么处理我不清楚。第一次抽的头子钱有4、5万,第二次我没看见。
4、证人曹X证言。2014年6月23日,“群洪”(张某丙)在电话中对我说他们开了一个三窝堂子,喊我去赌钱,然后他赢了就把差我的钱还给我,我听后就叫上李X才一起开车到湄潭。我们到湄潭后李娟、“群洪”、“付三”和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在场。我们坐拢后就开始以“焖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200元的起底,但每人必须最少焖5手,每一次由湄潭和遵义方各抽二人参与轮流赌。我和李X才合伙,湄潭方由他和“群洪”参赌,遵义方是“付三”和一男一女轮流赌。每赌一局都要从堂子里抽500元作为头子钱。当天我和李X才共赢了五六万,我分了一万五。6月22日晚上遵义方参赌的还是上次那个男的(何洪亮),第一次的那个女的没有来,换成另外一个年轻的女孩(张某乙分)参赌,“付三”仍偶尔帮遵义方换手气。湄潭参赌的有我、“群洪”、李X才,李娟有时帮“群洪”换手气。当天我们共输了十四万。6月23日晚上,湄潭方参赌的是我和李X才,遵义方还是昨天的人。当晚我们共同输了七万元后李X才发现扑克牌作有记号,因为扑克牌是“付三”提供的,我们就要求退钱。这时李娟和“付三”就把其他人喊出房间,“付三”当即承认遵义方的在打假牌,并当场将当天我们输的钱全部退了。我们要求把第二次湄潭方输的十四万一并退,“付三”亦表示愿意退赔,并承认回遵义后把钱打在李娟的卡上退给我们。由李娟出面担保之后我们就同意,大家就各自散了。6月25日,李X才说遵义方的人要下湄潭和我们谈,我就开车和李X才到湄潭与李娟、“群洪”会合。20时许,李娟和“付三”联系后喊我们到“若水轩”茶楼去,“付三”等人已经到了。于是我们双方就在同一间包房谈判。“付三”承认第二场打假牌,愿意退赔我们输的14万,但说遵义方第一场输了,李X才打假牌,要求这两笔账一起算。但李X才说没有打假牌,不同意和第一次赢钱的事一起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2时许,“付三”说了一句“明天把钱打在娟姐的卡上就行了”便转身走了,遵义方也跟着离开。下楼后“群洪”就对我说“三嫂,你还是开车送我去收费站,我们把付三拦下喊他们把钱拿出来再走”。我就开车拉着他、李X才和两个不认识的娃儿去黄家坝收费站。在车上,“群洪”就打电话喊人并叫人拿东西,还对我说“三嫂,干脆你也喊几个人”。我听后就打电话给王怀宁说“就是赌钱扯皮这个事情,我们要到收费站找对方还钱,你到收费站来一趟”,王怀宁答应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到收费站后李X才、“群洪”和另外两个娃儿先下车,我就去靠边停车。停好车后我看见李X才提着一把刀朝一辆车砍去,他还被对方的车撞倒,我就去扶他起来。我将李X才扶上我车后有两个娃儿从收费站跑出坐在我车上,我就开车往湄潭县城走。(2)我赌钱是“群洪”约去的,其他人是如何去的我就不清楚。每次赌钱结束之后,“付三”、李娟和“群洪”就留下来分头子钱,具体怎么分我就不清楚。
5、证人谭X、雷X江证言。证明:2014年6月25日23时许,谭X、雷X江及同事X旭在湄潭县高速公路应急站上班,听见外面有人吵闹的声音,便走出救援站查看情况。三人走出救援站看见对面出湄潭方向约一百五十米远的高速公路上有三辆车,第一辆是靠边停的白色轿车,后面停车一辆深色的商务车,最后从收费站方向开车的一辆黑色轿车与商务车并排停着。这时,有十几名男子从湄潭收费站入口处提着长刀往那三辆车方向跑来,那三辆车里最先有人喊“走”,接着又有人喊“怕哪样怕,下来拢”,也有人说“倒,用车撞他们”,但没有看见车动,车上的人都下来,并且拿着明晃晃的短刀就和跑过来的那十多个人打起来。雷X江看见双方打起后就到旁边的高速交警处报案,但没有找到警察,便返回救援站,谭X说他已经报警了。双方打了一两分钟,跑过去打架的那十多个人就原路往收费站方向跑,有一辆小车掉头加速往湄潭方向开,看样子是要撞他们,同时从车上下来的人中有六七个人也在后面追。这辆小车没开多远撞在收费站入口通道的柱子上,后面追的几个人过了会就倒回去坐上另外两辆车上高速公路走了,还有两个男子没有坐上车,就朝收费站办公室后面跑了。警察赶到现场维护秩序后有人发现在收费站办公室空地上还有一个男子躺在地上不行了。
6、证人简X、付X证言。证明:2014年6月25日23时许,付X驾驶自己的霸龙牌厢式货车同简X准备从湄潭到重庆。到达湄潭收费站后,付X驾车从最右边的车道驶入窗口处准备领过路卡时,收费员就说“前面在打架,过不到,你要不要等哈”?付X同意后就将车停下。半分钟后,看见几个人扶着一个人(本人用手捂着腹部)从车头前面快步跑过来,同时在他们身后10米左右有辆黑色的别克轿车逆行追过来,这几个人就朝付X货车右侧经过,别克轿车也逆向从货车右侧追过来,但由于右侧宽度不过,该车就撞在收费站的柱子上。这时,有几个人提着刀站在货车前面喊付X倒车让行。付X将货车往后倒三十公分左右后这些提刀的人往加油站跑了一会后就回来喊上别克车的驾驶员坐上其他两辆车上高速公路走了。警察赶到现场后二人才听说死人了。
7、证人谭X证言。2014年6月25日晚上十点四十分左右,我在湄潭收费站入口1道处发卡,看见高速公路出口十字路口处聚集了很多人。过几分钟后,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迅速地从挡车杆右边的路冲过收费站。两三分钟后,从湄潭方向来了十几个年轻人手里提着刀和钢管冲过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没过多久我就听见高速公路里面有人在砸车和打闹,当时有辆大货车正准备上高速,我就给司机说“前面有点事,你稍微等一下”。司机说可以,然后我把车道关闭,大货车就停留在入口道上。我从伸头看见刚刚提刀和钢管进去的那十几个年轻人正在对着一辆车砍砸。两三分钟后,我看见那十几个年轻人提着刀和钢管从高速公路里面零零散散地往湄潭方向走,其中一个男子右侧胸部到大腿处全是血。他们还没有完全离开收费站时,从高速公路里面突然逆向冲来一辆黑色轿车,由于入口道有大货车堵起,那辆黑色轿车就撞到旁边的柱子上。
8、证人谭X波证言。(1)我曾用名谭X。张某丙是我的干兄弟,大家平时都叫他“群洪”。他平时喜欢赌钱和喝酒,而且赌得还有点大。2014年6月25日23时许,张某丙打电话给我说因为赌钱的事,他在湄潭和“付三”(付和平)扯皮。于是我挂完电话后就给“付三”打电话,但他的电话停机了,我又打张某丙的电话,打通后一直没有人接。这时我有点担心张某丙,就打杨X财的电话,让他去看下情况。十多分钟后,王明洪打电话给我说“人已经不行了”,我听后就从遵义赶往湄潭。在路上,我想知道张某丙和“付三”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就打和“付三”在一起的罗大洪(罗永忠)的电话,打通后是他老婆接的,他老婆给了我另一个号码。几分钟后,我接到“罗大洪”用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我问他在哪点,他说在湄潭扯皮,和“付三”在一起,现在在从湄潭回遵义的路上,还说“群洪过分得很”。我说“不是群洪过分,是你们太过分了,群洪现在严重的很”,后“付三”接电话说“人死没得,人要是死了那么就让他多死几个,人没死,哪个都好说”。我到现场后“罗大洪”打电话问我情况,我都说人在抢救,后来才给他说张某丙已经死了,再后来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公安机关给我看的视频中我认出张某丙是监控视频中显示时间为22时45分18秒的那名手提长工具,身穿白色T恤和一条蓝色牛仔裤,脚穿一双白色休闲鞋的男子;监控视频中显示时间为22时48分09秒的那名身穿黑色T恤及一条牛仔裤、脚穿一双休闲鞋、身材微胖的男子就是“付三”。
9、证人向X勇证言。昨天(2014年6月25日)17时许,陈彬用付和平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要去海尔大道吃饭,想借我的车用下,并叫我把车开到体育馆去。我知道陈彬是付和平的朋友,我和付和平又是很好的朋友,就答应了。我将我的车牌为贵CHE4XX的别克轿车开到汇川体育馆后,见付和平、陈彬、“罗大洪”(罗永忠)三人在那里,他们就上了我的车,并由陈彬开车。他开车沿着上海路往宁波路走,当走到荷花池处我就下车了。今天凌晨,我给付和平打电话,他说出事了,车撞烂了,说了几句就把电话挂了,所以我今天就来公安机关将事情的经过说清楚。今年6月23日,付和平说要用我的车来湄潭,由于他没有驾照,我就开车送他。他来湄潭是为了赌钱,和他一起的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人。我把他们送到湄潭县一转盘处,他们就坐其他车去赌钱了,我就在县城等他们。我开车送他,他就给了我400元的油费,没给任何报酬。
10、证人郭X利、郭家X证言。证明:郭X利家有一辆车牌号为贵CDY1XX的大众迈腾轿车,车主是郭X利的儿子郭家X,但平时由郭X利使用。2014年6月25日17时许,郭X利的朋友付和平到汇川体育馆郭X利开的“德利鱼庄”饭店向其借车,郭便将自己的这辆迈腾车借给付和平,付就将该车开走。郭X利直到7月2日才知道车子出事了。
11、证人龚X平证言。我有一辆车牌号为贵CDA7XX的天蓝色别克GL8商务车。今年6月25日中午,付和平打电话叫我把车借给他用下。我答应后就将车开到体育馆与他见面。当时他叫“蛮四”(何洪亮)来开车。由于我要到丁字口办事,“蛮四”就开车送我到丁字口。在车上,我给“蛮四”说“我这辆车是旅行社在用,你们不要开远了,更不能拿去干其他坏事”。当时“蛮四”说“没关系,就是开去湄潭办一点事,一会就回来了”。到丁字口后我就下车了。第二天早上我打付和平的电话问车子的情况,但他的电话一直关机的。早上七八点钟,付和平用一个陌生给我发短信说车钥匙放在工人文化宫嘉年华酒店的服务台的,车放在长沙路。下午四五点钟,我在河溪坝找到车子。当时车的挡风玻璃被敲凹陷了,引擎盖上有刮痕,车身前左侧保险杠处有一个拳头大小的坑,车驾驶过程中向左侧倾斜,车内无损坏。18时许,付和平的妻子付小华打电话让我到市政府旁的布依狗肉馆找“王三哥”拿6000元来修车。付和平没有什么正当的职业,平时就以赌钱为职业。
12、证人张某乙松证言。我有一辆车牌号为贵CW60XX的绿色长丰猎豹车。因为我平时跑班车,没有时间开我的车,表弟龚某甲就经常开我的车。2014年6月25日16时许,龚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把车开起走了,并问我是否要同他一起去黄家坝吃饭。我说不去,喊他开。当晚23时许,龚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我在你家楼下,洪哥遭杀死了,你把车开回去,我们要走”。我听后下楼看见龚某甲、“钱小松”(钱友松)、张某丁在楼下。当时龚某甲没穿鞋,就把我的鞋穿走了。过了几分钟,“清江”(杨某甲)和另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也来到我家楼下,说他有人包包在我车上,于是我就和他们打车到鸭蛋沟家加油站对面把我的车打开,让他拿包包。想到龚某甲开着我的车出的事,公安机关估计也在找这辆车,所以我当时就没有开车。
13、证人陈X凤、王X霞证言。证明:2014年6月25日21时许,一名女子(李娟)到若水轩茶楼订了3号包房,并要求为其提供7杯茶和一包烟。陈X凤端茶水进去时包房里没有几个人,后来陆陆续续进去了几个人。22时许,前后两次有六七个拿着短刀的年轻人直接到3号包房,都被一个背背包的男子和定房间的女子劝走了,后来警察到包房查看情况,包房里的人都讲没有扯皮,警察检查后见没有无就离开了。
14、证人文X江证言。钱友松是我妻子的叔叔的孩子。今天中午他打电话给我说“前天晚上,群洪(张某丙)在杭瑞高速公路湄潭收费站被人杀死时,他在现场,他想和我摆谈下”。这样,我就和他在湄潭见面。他说了“群洪”被杀死的相关情况后,说想到公安机关自首,说明情况,但又怕被公安机关处理。我就劝他只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把事情谈清楚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这样,他没有顾虑后便随我到湄潭公安局来自首。
15、证人陈X银证言。今年6月分的一天下午,“管东”(李永强)打电话给我讲他大哥叫他去湄潭收账,然后他挂断电话就走了。深夜一两点钟,他回来叫我把东西收拾起走,我就问他是不是发生什么事了,他叫我不要问。我看他身上又没有伤口,想到应该不会出事便没管。当晚我们去了广州路的一个商务会所开房住宿。隔了十多天,他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去租房,我们就在白沙路路口遵义保健院旁租房。当时和老板谈后“管东”就喊我签字,我问他“签你的名字还是我的名字”,他叫签我的名字。我嫌“银银”二字很丑,就在合同上签了“陈莹莹”。
16、证人郝X亮证言。2014年6月27日23时许,“付三”(付和平)和“蛮四”(何洪亮)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到我家住。由于我现在的房子已经卖给郝元星,第二天我准备去遵义租房子。我下楼时没有看见和“付三”一起的那个男子,“蛮四”还在上网,“付三”说他还要睡会,我便告诉他我有事要去遵义。晚上我在回家途中被传唤到巷口派出所。
17、证人杨X财证言。2015年6月25日23时许,我和王明洪、刘明超在吃宵夜时,“谭X”(谭大波)打电话给我说“群洪”(张某丙)和“付三”(付和平)可能在扯皮,我就让他核实下,并挂电话后打“群洪”和“星江”(杨某甲)的电话,但打通后都无人接听。这时“谭X”又打电话给我说确认“群洪”和“付三”在杭瑞高速湄潭收费站扯皮,我们就赶紧开车去收费站。到后我看见收费站处只有几个环卫工人在打扫卫生,我就问其中的一个老婆婆刚才是不是有人在这里打架。她说刚才有一群人在这里打架,现在人都跑了,并用手指向收费站旁的草丛处说“你看那的还有一个人的脚杆露在外面的”。我就借她的电筒走过去看,发现是“群洪”躺在那里已经死了。在“群洪”被杀之前,我知道他和“付三”等人在“狗”(张某丁)租的一个山庄里赌过钱。因为这个山庄是“邱贵”(韩X)他老头的,我以前去过几次,环境还可以,就和“邱贵”说可以开农家乐。后来我碰见“狗”后,就让他把这个山庄过来开农家乐。他同意后,我就让“邱贵”和他老头(韩XX)把山庄租给“狗”。“邱贵”的老头同意后就和我、“狗”在山庄签了合同。
18、证人韩XX、韩X证言。证明:今年6月十几号的一天,杨X财打电话给韩X,要租韩X家修建的“红旭盆景园”房子做农家乐,韩X便将其父亲韩XX的电话发给杨X财,并电话告诉韩XX杨X财准备租房的事情。当天杨X财与韩X商量后以每年租金二万元的价格租下“红旭盆景园”。6月22日,韩XX写好租赁协议后在“红旭盆景园”找到杨X财,让他签协议,杨X财和同他在一起的其他两个人看后,由张某丁以“张波”的名字在协议上签字。签完字后张某丁和杨X财进屋一会后,张某丁出来给了韩XX5000元的现金。
(三)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1)本案斗殴现场位于湄潭县黄家坝镇杭瑞高速湄潭收费站处,中心现场位于高速交警三中队西侧60米处的车道上。经勘查、检查,公安机关从该现场及附近发现并提取14处血迹(地面血迹多为滴落血迹)、2把自制刀具、2只休闲鞋、1把刀柄已断的尖刀及多处汽车玻璃碎片等物品及痕迹;在收费站右侧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CHE4XX的别克轿车,从该车车上提取1把匕首、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3个刀鞘、多处血迹、足迹及砍划痕等物品、痕迹;从该车附近提取1把马刀;在中心现场东侧草坪上提取一把羊角尖刀和1把单刃尖刀等物品;在现场附近的正方体型水泥墩子处发现被害人张某丙的尸体及血迹。(2)本案赌博现场位于湄潭县湄江镇龙泉村下寨组韩XX家位于一山顶上的一座四合院(共三间房)。经勘验检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通过混杂辨认,被告人李永强辨认出程敬巍为案发时己方驾驶别克车冲撞对方的人;辨认出从现场提取的自制砍刀(提取时编号为8号物证)就是案发时湄潭方与其对打的男子所持的同类型刀具;辨认出被告人付和平、何洪亮为案发时己方的参与斗殴的人员。(2)通过混杂辨认,付和平辨认出“李春山”(李X才)、“三嫂”(曹X)、“兰兰”(张某乙分)系与其一同参与赌博的人员;辨认出陈彬为案发时己方参与斗殴的人员;辨认出被告人皮某某为案发时“管东”(李永强)喊去湄潭的己方人员;辨认出周华、张某丙、龚某甲、杨某甲为案发时对方参与斗殴的人员,其中周华就是持刀砍自己的人,张某丙为死者。(3)通过混杂辨认,被告人罗永忠辨认出“何洪亮、李永强为案发时己方参与斗殴的人员。(4)通过混杂辨认,被告人徐银银辨认出付和平、何洪亮、李永强为案发时参与斗殴的己方人员。(5)通过混杂辨认,被告人皮某某辨认出从现场提取的匕首与何洪亮斗殴时所持的刀具为同类型刀具;(6)通过混杂辨认,同案人陈X浇辨认出程敬巍为案发是驾驶别克冲撞对方的人员;辨认出付和平为案发时己方参与斗殴的人员。(7)通过混杂辨认,被告人张某丁辨认出从现场提取的自制砍刀(提取时编号为8号物证)与案发时张某丙所持的自制砍刀为同类型刀具。(8)通过混杂辨认,被告人龚某甲、钱友松、杨某甲分别辨认出从现场提取的自制砍刀(提取时编号为1号物证)与案发时张某丙所持的自制砍刀为同类型刀具。(9)通过混杂辨认,被告人唐俊辨认出“清江”(杨某甲)、“狗儿”(张某丁)、王怀宁、王怀阳、“国洪”(周华)为案发时己方参与打斗的人员。(10)通过混杂辨认,证人王X霞辨认出李娟为案发前21时许在新世纪茶楼订房间的人员。(11)通过现场指认,李永强、付和平、皮某某、陈X浇、张某丁分别指认出杭瑞高速湄潭收费站内距站30米左右远的公路处为案发时双方斗殴及李永强刺杀张某丙的地点,付和平、张某丁还分别辨认出位于湄潭县湄江镇龙泉村下寨组韩XX自建的“红旭盆景园”为付和平等人在湄潭赌博的地点。
(四)鉴定意见
1、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湄)公(刑)鉴(法病)字[2014]010号尸检报告及照片。证明:(1)经对被害人张某丙尸体解剖见:左腰部有一4.0cm×2.0cm梭形创口,创腔7.0cm,深达腹腔,创口由下至上,下钝上尖,解剖见腹腔内大量积血,量约2800ml,脾脏基底部血管及脏体见2.0cm×2.0cm大小破口;其余未见明显异常。(2)鉴定意见:张某丙死亡原因为单刃锐器致脾脏损伤死亡。
2、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公(刑)鉴(DNA)字[2014]31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经对现场提取的血迹、物证进行DNA及亲缘鉴定,得出如下鉴定意见:(1)现场提取的长柄焊接自制砍刀(1号物证)刀柄中段血迹、下段血迹及上段血迹、现场提取的长柄焊接自制砍刀(8号物证)刀刃处血迹、现场提取的高速公路上血迹(7、10、11、12、14、17、19、21、22、27号物证)、现场尸体旁石头上血迹(28、29号物证)、现场提取的车牌为贵CHE4XX的轿车车头中网上血迹及左后车门后窗缘上血迹均为被害人张某丙所留;(2)陈某某系张某丙的生物学母亲。
(五)视听资料
1、杭瑞高速公路湄潭收费站2014年6月25日11时许监控视频。证明:2014年6月25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丙及李X才等人对被告人付和平等人在湄潭收费站入口进行拦截、追砍,被告人李娟调停及双方械斗后付和平为首的遵义方人员驾车冲撞和持刀追砍张某丙等人。
(六)书证
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证明:(1)被告人付和平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李娟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罗永忠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月3月5日减刑释放;(4)被告人唐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5)被告人钱友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6)被告人徐银银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娟持有的1821216XXXX手机号于2014年6月中旬至6月25日期间与被告人付和平持有的13097879XXX手机号、被害人张某丙持有的18212158XXX手机号以及曹X持有的15120266XXX手机号通话的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1)2014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永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一出租屋内被湄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2014年6月28日22时许,湄潭县公安局民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郝X亮家中将被告人付和平、何洪亮当场抓获;(3)2014年6月26日11时43分,被告人罗永忠主动到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茅草铺派出所投案;(4)2014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徐银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遵义市一中门口被湄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5)2014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皮某某主动到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侦大队投案;(6)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丁主动到湄潭县公安局投案;(7)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湄潭县公安局投案;(8)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钱友松主动到湄潭县公安局投案;(9)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湄潭县公安局投案;(10)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唐俊主动到湄潭县公安局投案;(11)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李娟主动到湄潭县公安局投案。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永强出生于1984年6月12日,被告人付和平出生于1972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洪亮出生于1975年3月2日,被告人罗永忠出生于1969年9月8日,被告人徐银银出生于1991年8月18日,被告人皮某某出生于1993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丁出生于1985年10月4日,被告人龚某甲出生于1986年2月12日,被告人钱友松出生于1987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1989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俊出生于1988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娟出生于1969年8月27日,上述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张某丙出生于1979年5月6日。
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前述证据的主要内容均不持异议,仅对部分证据内容持有异议。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被告人何洪亮当庭提交了检举同监室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盗窃的《举报信》;何洪亮之辩护人宋黔林出示了由湄潭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何洪亮表现较好,无违反监规记录的《何洪亮表现情况证明》(以下简称《何洪亮表现证明》);被告人龚某甲的辩护人万力出示了由湄潭县新南镇凉井村村委会单独及联合新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新南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龚某甲家庭困难的两份证明(以下简称《龚某甲家庭证明》。
鉴于被告人何洪亮提交的《举报》经查不实,且其辩护人出示的《何洪亮证明》以及被告人龚某甲之辩护人出示的《龚某甲家庭证明》亦与本案犯罪事实不具关联性,故均不予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乙之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了户口簿一份,证明前述四人系本案的适格原告人;出示了汇川区公安分局XX派出所、XX社区联署证明一份,证明张某甲、陈某某自2011年遵义市汇川区XX社区居委会成立以来一直在该社区所辖的“XX家园”9号楼17—3号居住;出示了支出凭证23份,证明为处理张某丙丧葬事宜共计支出57354元。经质证,被告人李永强、付和平、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对前述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罗永忠称未参与聚众斗殴,不应赔偿,李永强、付和平的委托代理人对支付凭证持有异议。鉴于户口簿及证明或系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发,或系有关基层组织据实出具,且均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故对其证明效力及所要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同时,丧葬费的判赔标准已由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故对前述支出凭证均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永强之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张某丙有重大过错,李永强的刺杀行为有防卫性质,且没有剥夺张某丙生命的故意,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等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丙与被告人付和平等人因赌博产生纠纷并经首次谈判无果后率先组织多人持械实施拦截、追砍引发双方对峙,后又在双方人员各自返回后再次持械追砍进而引发本案,确有一定过错,但付和平、李永强等人遭遇拦截、追砍后本应迅速驱车避开,却停下车并伙同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等人持械与对方械斗,并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足见李永强等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之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张某丙的死亡,其行为不具备防卫之性质,且依法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故对前述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被告人付和平之辩护人所持“付和平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付和平虽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然前罪宣告刑罚为管制,依法不构成累犯,故对前述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公诉机关指控付和平系累犯的意见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付和平之辩护人所持“付和平虽邀约人员前往湄潭,但并非为了挑起事端及聚众斗殴,仅为防备发生纠纷”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何洪亮之辩护人所持“何洪亮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的辩护意见。经查,付和平虽组织被告人李永强、何洪亮邀约多人前往湄潭,但成行之前及与湄潭方人员对峙时均未要求己方人员与对方打斗,直至遭到张某丙等人的第二次持械追砍才临时起意并停下车与之发生械斗,足见付和平、李永强、何洪亮组织人员并非出于聚众斗殴之目的,故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何洪亮之辩护人所持“何洪亮未参与斗殴,其作用明显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何洪亮虽有持械追赶对方的行为,但确系在付和平的要求下为之,其作用轻于付和平,故对该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被告人之龚某甲的辩护人所持“龚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某甲等人确系在被害人张某丙的带领下持械与被告人付和平为首的对方人员进行械斗,但并未给对方人员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娟所持“自己没有参与抽头渔利”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付和平、何洪亮、罗永忠的供述及证人张某乙分、曹X等人的证言均能证明李娟在赌博活动中参与了抽取、分配份子钱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和平与被害人张某丙因赌博产生纠纷后,便组织被告人李永强、何洪亮、皮某某、徐银银等人与张某丙组织的被告人张某丁、龚某甲、杨某甲、唐俊、钱友松等人械斗,致张某丙在械斗中被李永强刺杀致死,李永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付和平、何洪亮、皮某某、徐银银、张某丁、龚某甲、杨某甲、唐俊、钱友松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娟、付和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何洪亮、曹X、李X才、张某乙分等人聚众赌博,且抽头渔利及涉案赌资均达数万元,二人之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罗永忠、张某丁明知付和平、张某丙等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二人之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付和平、张某丁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永强在械斗中将被害人张某丙刺杀致死,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其亲属已应其请求代为赔偿张某丙亲属经济损失100000元,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和平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后非但不思悔改,反继续聚众赌博营利,并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谈判未果后责令被告人李永强、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等数十人停车持械与被害人张某丙组织的被告人张某丁、龚某甲、杨某甲、钱友松、唐俊等数十人在高速公路内械斗,造成了张某丙死亡的严重后果,为己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亦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已应其请求代为赔偿张某丙亲属经济损失150000元,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等人在被告人付和平的组织下,积极持械与对方械斗,系积极参加者,但所起作用和所处地位明显次于付和平。同时,皮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何洪亮、徐银银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已应其请求分别代为赔偿张某丙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和10000元,故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丁、龚某甲、钱友松、唐俊见被害人张某丙持刀追赶遵义方人员后,即持刀伙同张某丙与遵义方人员械斗,亦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同时,唐俊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然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又系自首,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已代为补偿张某丙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杨某甲、龚某甲、钱友松均系自首,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已代为补偿张某丙亲属经济损失各10000元,故决定对三人减轻处罚;张某丁虽为张某丙等人聚众赌博提供了放哨等帮助,但未直接实施聚众赌博,且获利较少,加之系自首,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已代为补偿张某丙亲属经济损失3000元,代为缴纳罚金2000元,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娟以营利为目的,与付和平、张某丙等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及涉案赌资均达数万元,为赌博犯罪的组织者,又系累犯,且因未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亲属已代为补偿张某丙亲属经济损失20000元,代为缴纳罚金15000元,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永忠系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仅为被告人付和平聚众赌博提供了管理赌资、赌具及发放高利贷等帮助行为,且获利较少,又系自首,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人张某丙对于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故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永强、付和平、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张某丁、龚某甲、杨某甲、钱友松、唐俊等人从轻处罚。
因被害人张某丙的死亡系被告人付和平、李永强、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所致,故付和平等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张某丙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罗永忠的行为无直接关联,罗永忠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张某甲等四人要求罗永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甲等四人所主张的丧葬费依法计算为2140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计算为161699.18元(其中张某甲为30509.28元,陈某某为39662.064,张某乙为91527.84),所主张的处理张某丙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可酌情予以支持3000元。对于张某甲等四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均不予支持。综上,张某甲等四人依法应当获赔金额为186107.18元。李永强、付和平、何洪亮、徐银银之亲属已自愿代为交纳100000元、150000元、50000元和10000元,李娟、龚某甲、钱友松、唐俊、杨某甲、张某丁之亲属已自愿代为交纳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及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付和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洪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徐银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五、被告人皮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七、被告人唐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八、被告人钱友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九、被告人龚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十、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十一、被告人李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十二、被告人罗永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
十三、由被告人李永强、付和平、何洪亮、徐银银、皮某某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0元(含李永强亲属代为交纳的100000元、付和平亲属代为交纳的150000元、何洪亮亲属代为交纳的50000元、徐银银亲属代为交纳的10000元);由被告人李娟、龚某甲、钱友松、唐俊、杨某甲、张某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63000元(均已交纳)。
十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
代理审判员 吴世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晏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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