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学礼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50
罪犯蔺学礼,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蔺学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蔺学礼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4.9分,兑现13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9.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主观恶性深,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蔺学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蔺学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罚金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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