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利犯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罪犯梁永利,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永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永利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另查明,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罚;再查明;该犯在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期间曾因严重违反监规被处罚。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贵州省忠庄监狱处罚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永利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罚,转入到分流中心服刑后,又因严重违反监规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故其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永利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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