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应忠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55
罪犯肖应忠,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肖应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应忠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4.2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3分,兑现145,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应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应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

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罚金3000元(已执行1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旋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