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敏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2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贵阳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014年4月2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 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11时许,在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钟山派出所对面,因马某某与他人赌博输钱后,马某某之妻海某某与其他赌博人员发生纠纷,在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的纠集下,海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甲(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等二十余人在马路上手持钢管等器具追砸其他赌博人员车辆。钟山派出所出警后,巡逻民警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方某等人协助钟山派出所准备拘留海某某,于是马某某、海某某等人将矛头指向出警人员。在被告人海某某的指示下,被告人马某某等人随即持钢管殴打民警陈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将民警陈某某打倒在地,导致陈某某左手第四掌骨体部分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蒋某某头皮挫伤,左手手背软挫伤,左侧胸壁软挫伤,民警李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在特巡警赶到现场支援后,马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4年4月12日13时许贵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贵阳火车站验证口将批捕在逃的被告人马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马某某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出警经过,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清单,辨认笔录,同案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公安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纠集其他人员殴打公安人员,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马某某表示谅解,可对马某某从轻处罚。公诉人所提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
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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