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江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4:5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沃尔玛超市”附近寻找盗窃目标。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失主王虹从“沃尔玛超市”门口往天桥方向走,便尾随其后至联通大厦门口时,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扒窃失主王虹包内人民币60元,其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跟踪的反扒民警人赃俱获。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并有失主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夹镊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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