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光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光中(又名刘松,绰号小梭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中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光中与段某(已判刑)相约去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7路公交车上扒窃,上车后见失主张某某打瞌睡,便由段某掩护,被告人刘光中将张某某挎包内的钱包(包内有人民币139.00元、杂牌银耳环一对、假耳花一对)盗走。二人到六盘水市老客车站下车到路旁一巷道内分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因耳环、耳花无品牌及发票,未能作出价格认定。案发后,被盗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2、2015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光中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康乐南路上了11路公交车伺机扒窃,趁失主付某某不备时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割开付某某的挎包,盗走挎包内的人民币11,000.00元及两本存折。被盗现金已被被告人刘光中挥霍,被盗存折被被告人刘光中丢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光中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体检表及暂缓收押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审讯视频光盘,公交车监控视频,户籍证明,被告人刘光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光中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光中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光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光中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光中此次犯罪系累犯,并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盗窃作案,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光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赃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存折二本继续追邀后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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