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礼兵等三人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周礼兵,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志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云云(又名黄所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礼兵、杨志雄、李云云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琴,被告人周礼兵、杨志雄、李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云云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高架桥左侧步梯中段处,看见被害人秦某脖子上戴有一条带吊坠的黄金项链,于是就走到秦某的左侧伸手将秦某脖子上的项链一把抢了下来,因秦某抓住了项链另一段,项链被扯成两段,李云云便拿着扯断的一段黄金项链及一颗黄金吊坠从旁边的小巷子里逃离。后李云云将抢来的项链及吊坠拿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以63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小吉吉”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赃款被李云云挥霍。经鉴定该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3,726.00元。
2、2014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云云、杨志雄、周礼兵三人商议去抢夺,并约定抢夺的时候谁的位置合适抢就由谁动手。三人窜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高架桥,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的脖子上戴有一条黄金项链,当张某某走到桥头新摇篮KTV门前时,周礼兵就走到张某某的身后,将张某某脖子上的项链扯下来并逃离现场。后李云云将项链拿到场坝以人民币2,500.00元的价格卖给“小吉吉”,赃款被三人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656.00元。
3、2014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周礼兵、杨志雄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交通菜场口,看见被害人杨某某的脖子上戴有一条带有吊坠的黄金项链,二人决定抢夺此人。于是,周礼兵就走到杨某某的身后,并伸手将杨某某脖子上的项链及吊坠抢了下来并逃离现场。之后,杨志雄将该项链拿到交通菜场一家收购首饰的店铺以人民币900.00余元的价格销赃,周礼兵、杨志雄两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该黄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5,168.00元。
4、2014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周礼兵、杨志雄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交通菜场附近的包子铺,看见被害人赵某某的脖子上戴有一颗黄金吊坠,二人决定抢夺此人。于是,杨志雄就走到赵某某一侧将赵某某脖子上的吊坠一把抢走并逃离现场。之后,杨志雄将吊坠拿到交通菜场一家收购首饰的店铺以人民币980.00元的价格销赃,周礼兵、杨志雄两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该吊坠价值人民币2,17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云云、周礼兵、杨志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中国黄金专卖店质保单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文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审讯视频光盘,户籍证明,被告人李云云、周礼兵、杨志雄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礼兵、杨志雄、李云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共犯成员只是分工不同,均平均分赃,其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礼兵、杨志雄共同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二被告人此次犯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被告人李云云抢夺2次,价值人民币7,382.00元,被告人李云云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云云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礼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志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云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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