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长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0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现因本案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驰、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新大陆网吧”A区包房25号机上网,直至12月19日8时许,吕某某下机后即在A区大厅内的椅子上睡觉,服务员打扫卫生时与其发生争吵。随后,吕某某将A区25号机的电脑主机箱的电源线等拔掉,用自己的外衣将主机包起来走到网吧门口时即被工作人员发现,吕某某便抱着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380.00元)往川心小区逃跑。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头像辨认笔录及头像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发票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2,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芸筠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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