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长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0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长贵,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长贵和其堂哥赵某(在逃,另案处理)二人相约出去吃夜宵,经过六盘水市钟山区朝阳网络环球网吧门口时,赵某用手拍打被害人刘某女朋友邓某某臀部一下,邓某某喊叫一声,双方发生口角后赵某、赵长贵离开。凌晨3时许,赵某、赵长贵到网吧上网,刘某看见后,邀约谢某等人再次上前责问赵某,双方再次为此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拳脚相向。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长贵持跳刀刺伤刘某臀部一刀,随后,被告人赵长贵等人先行离开现场。被害人刘某受伤后于当日入院治疗15天,花去各项住院费用22,322.00元。经诊断,其伤情为: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小肠系膜血肿、左侧臀部皮肤裂伤。后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1、被告人赵长贵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已表示谅解,并书面撤回民事诉讼、同时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2、经被告人赵长贵居住社区调查评估,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长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头像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司法鉴定文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赵长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贵遇事不冷静,故意殴打、持刀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长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长贵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长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

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保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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