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岑光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02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光强,出生于广西上林,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住六盘水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乐,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字[2014]第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光强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光强及其辩护人周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岑光强2013年8月任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质量管理科科长,在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工作期间,利用其监督六盘水市境内交通公路工程施工,检测公路质量等职务便利,收受公路工程承建商杨某某、樊某某、李文学、杨旭、吴学昌、苏虹等人贿赂共计25.4万元。

1、2012年年初,岑光强在工作中认识杨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和林某某请岑光强介绍通村路工程给他们做。2012年年底岑光强向六枝特区交通局副局长侯治平介绍杨某某和林某某,让侯治平安排六枝境内的通村路工程给杨某某和林某某做。后侯治平安排了两条共6公里多点的通村路工程给杨某某和林某某做,并于2013年四五月份完工。在岑光强向杨某某介绍工程之前,岑光强向杨某某提出他想换个车,如果钱不够需向杨某某借点钱,杨当即表示同意。2013年10月的一天,岑光强打电话给杨某某说其买车钱不够,要向杨借10万元,第二天杨某某让林某某拿了10万元在黄土坡水城县中医院门口岑光强的绿色福特嘉年华轿车上交给岑光强,岑光强没有打借条。2014年春节后岑光强提出要还杨某某这10万元,杨某某均表示不用岑光强还,还对岑光强说,钱是给的现金,没有通过银行转账,不用怕,不会出问题,1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岑光强。后岑光强没有再提该事。岑光强将杨某某的10万元连同自己的10万元共20万元借给了其朋友胡某。2014年3月因林某某被调查,岑光强便找到杨某某,并伪造了假的收据,用以逃避查处。

2、2013年四五月份,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红岩乡通村水泥路的杨某某,因道路质量问题请岑光强帮忙通过检测验收,在六盘水市交通局门口向岑光强行贿1万元。

3、2013年5月份的一天,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木果乡石场至王家垭口通村公路的樊某某,因道路质量问题,请岑光强帮忙检测验收,在钟山区玖盛大厦岑光强家楼下向岑光强行贿3万元。

4、2013年5月29,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蟠龙至布寨通村公路的吴某某为了其修建的公路能够顺利通过检测,在工地现场送给岑光强0.4万元,岑光强将这0.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5、2013年6月的一天,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金盆乡干河沟至陶家寨、南开乡穿洞至合兴通村水泥路的彭某某,为了使其修建的道路能够通过检测验收,在鸿鼎酒店向岑光强行贿人民币3万元。

6、2013年7月的一天,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鸡场乡柿花树至高潮通村路的李某某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请岑光强尽快安排出具鉴定报告,在六盘水市交通局办公楼院内向岑光强行贿人民币3万元。

7、2013年8月的一天,承建水城县金盆乡通村水泥路的苏某为感谢岑光强检测其承建的公路时让其顺利通过,在岑光强交通局的办公室通过卢凤祥向岑光强行贿人民币1万元。

8、2013年8月,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蟠龙镇木城至小寨沟通村水泥路的王某,为感谢岑光强让其承建的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在川心小区一家餐馆向岑光强行贿人民币2万元。

9、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金盆乡金钟至永和通村水泥路的杨某,为了感谢岑光强让其承建的工程通过验收,及以后他所承建工程能顺利通过检测,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的一家餐馆内向岑光强行贿人民币1万元。

10、2013年11月27日,承建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住武至木房通村水泥路的蒋某某为使其承建的道路能通过检测验收,在荷城花园一家餐馆门口向岑光强行贿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29日,六盘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岑光强接受调查,岑光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收受林某某、杨某某10万元贿赂的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某某、杨某等人共计15.4万元的事实。

2014年11月7日,岑光强退交违纪款2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岑光强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身份情况说明,中共六盘水交通运输局党组文件,六盘水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处说明,岑光强的到案说明,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退交违纪款银行回执,银行交易明细,收条,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岑光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光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建人贿赂人民币共计25.4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岑光强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岑光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涉案赃款已缴纳,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岑光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岑光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岑光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岑光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岑光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5.4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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