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关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刘关、刘光),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所在地六盘水市,被捕前暂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镇白鹤高架桥旁出租房。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群红、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自称受聘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沿河路处即市规划设计院二楼的电玩城任主管职位,负责赌资收、支,监督电玩城内服务员上分和下分,并对服务员上下班情况进行考勤管理。
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六盘水市钟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查获该电玩城正在利用打鱼机、草花机、龙虎机进行赌博活动。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姚某某、龙某某等10余人,扣押赌资人民币9,462.00元;抓获电玩城主管陈某某及服务员陈某某、姜某、孙某、刘某某(均作行政处罚);查封大黄蜂电玩机一组(每组可以供六人同时赌博)、草花机两组(每组可以供八人同时赌博)、龙虎机一组(每组可以供十人同时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罚款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已缴纳〉。)
二、赌资人民币9,462.00元和赌具大黄蜂电玩机一组及草花电玩机二组、龙虎电玩机一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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