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宝全贩卖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5: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26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宝全,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 于2013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宝全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郭宝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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