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245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泽,绰号“二乐子”,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于长春市九台区,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学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吉0113刑初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学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梅、代理检察员李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学泽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学泽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学泽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学泽撤回上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