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学、靳洪丽因原审被告人黄恩波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 /
2016-08-31 05: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1刑申2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崔学、靳洪丽:

上列申诉人因原审被告人黄恩波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5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吉01刑终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并以购车的买卖协议是假的,原车主韩洪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恩忠多项违规,请法院酌情判定黄恩忠犯故意杀人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恩忠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1.上列申诉人提出应判令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申诉理由在本院二审时作为上诉理由已经提出,经审查二审认定被告人黄恩忠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赔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在案发前已将该车转卖,原审被告人黄恩忠驾车肇事时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恩忠供认,并有证人证言、车辆买卖协议等证据证实,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2.被告人黄恩忠虽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但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犯罪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列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3.上列申诉人在申诉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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