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03
公诉机关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捕前住独山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忠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独山县百泉镇城东村下院组孟某甲家中吸食毒品时,趁孟某甲不备将随时携带的毒品冰毒藏匿在孟某甲家的沙发垫下面。同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藏匿的毒品在孟某甲家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3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非法持有毒品冰毒,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均无异议,未作任何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成瘾人员。2015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独山县百泉镇城东村下院组孟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后将毒品冰毒6包藏匿于孟某甲家二楼卧室的沙发垫下。同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公安机关民警同时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藏匿在孟某甲家中的疑似毒品冰毒6包。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经过。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6包净重3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甲、孟某乙的证言,毒品疑似物称量及取样笔录,物证提取笔录,提取尿液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意见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等均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毒品冰毒系国家禁止流通并加以管制的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数量较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成瘾人员的案件实情,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随案移交的电子称1个、冰壶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罗 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覃兴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