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晓进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0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佳合饭庄门前趁被害人龚某某不备,将龚某某的价值5703.6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抢走,后将该手机卖给云巢地下商场店主彭某,得赃款3000元并挥霍。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被抢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南天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首款收据,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建议以抢夺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被抢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庄茂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保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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