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付祥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严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晚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高某某、樊某某一起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钟山派出所找一名被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秦某(后查明该人因吸毒被巴西派出所查获),王某某、樊某某在钟山区派出所门口遇到被告人严某某,询问严某某是否认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严某某自称是钟山派出所副所长,并称王某某等人要找的人就在派出所里。王某某请严某某帮忙把秦某某放出来,并承诺会给予好处费,双方协商后王某某给严某某一万元,严某某称帮王某某将秦某释放。王某某三人筹到钱后回钟山派出所门口,在钟山派出所下面角落处王某某、樊某某将一万元钱给严某某,严某某拿到钱后就打车离开了。王某某见状感觉不对就让高某某开车跟着严某某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七十三转盘处金三角酒店门口下车后,高某某就上去拉往严某某,并要求严某某出示相关证件,严某某未能出示。王某某、樊某某赶到七十三转盘处金三角酒店门口向严某某要回了之前给的一万元钱。2015年5月20日上午7时许,王某某多次打电话与严某某联系放人事宜未果。当日21时许,钟山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在德坞羊汤锅路口牌坊处将正在与王某某接触的被告人严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冒充公安民警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冒充公安民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将所骗取的财物归还被害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邓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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