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荣贵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胡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绰号为“缺牙巴”与“大哥”的男子(后二人另案处理)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欧亚男科医院旁一巷子内,以被害人罗某某撞坏“缺牙巴”的手机为由,持刀威胁罗某某“赔偿”,罗某某称要报警后,三人便使用暴力抢走罗某某700元现金及杂牌手机一部(无法作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现有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七百元及赃物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
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梧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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