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继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06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继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继虎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杨继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六盘水市妇幼保健院二楼儿科四处游走,准备盗窃,见过道上805号病床上的人正在睡觉,床上有一部直板手机正在充电,遂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49元,且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指控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杨继虎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继虎系累犯,如实供述其罪行,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杨继虎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继虎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继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继虎此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继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太智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保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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