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孔竣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07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丁鹏,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及9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丁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大街大世界购物商场对面的周六福珠宝店内以购买金首饰为由,叫售货员李某某拿黄金戒指给其试戴,在试戴过程中李某某趁李某某不备之机,带着其试戴的黄金戒指(价值2,555.00元人民币)跑出珠宝店逃离现场,店员随即追赶出店,李某某逃脱。后李某某将赃物销赃得人民币1,680.00元。破案后,财物未追回,收赃人陈国恩已按市场价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300.00元。

2、2015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街尾随被害人刘某至六盘水市体育馆旁万博商场门口时,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抢夺刘某手中的一部白色金立S5.0手机(价值人民币1,580.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得人民币68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15年5月15日,公安民警据周六福珠宝店视频截图资料比对,在六盘水市新客车站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头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审讯视频光盘,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二次公然抢夺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4,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论观点不能成立,因公安干警是据作案现场视频截图资料比对后对被告人进行抓捕,不属于形迹可疑的情况下进行盘查供述,因此,不能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

(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物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人民陪审员  邓 蕾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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