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路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路宽,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宽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何俊华、被告人路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路宽驾驶其公司即六盘水鹏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贵BYXXXX号奇瑞轿车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寻找盗窃目标,当其开车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华飞新苑”小区楼下的“骑士”洗车场门口时,发现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贵BMXXXX号越野路虎车车内有物品,被告人路宽即从其所驾驶的车内拿出螺丝刀将该车后备箱玻璃撬坏,盗走车内一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0元)、7包贵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一个背包(包内有一部尼康D800单反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40.00元;四个尼康牌镜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374.00元;四个内存卡及一个充电器),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路宽被公安干警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路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民车内财物,价值人民币46,1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路宽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平口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只及手套一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樊 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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