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世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一名外号“老毛”男子(另案处理)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二中批发市场旁,趁失主范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走海信TLM32V66液晶电视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8.00元)一台。
2、2015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老毛”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119对面建筑公司老宿舍一楼,趁失主朱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走组装电脑主机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黑色金立手机和白色三星手机各一部。被盗的两部手机因型号不明,未能作出物价鉴定。
3、2015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老毛”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曹家湾搬迁街,趁失主罗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走30斤猪火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0元)和组装电脑主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00元)一台。
4、2015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老毛”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加油站旁,趁失主汪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走白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因被盗电脑品牌型号不明,未能作出物价鉴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4次盗窃的事实。并有失主报案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红华水城超市收款单、六盘水市创世纪科贸有限公司出库单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审讯视频光盘,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共同犯罪中,因同案在逃,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盗物品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玉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胡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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