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丽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丽娟,因本案于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4日因其处于哺乳期,批捕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4月14因吸食毒品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公安分局抓获,移送至六盘水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5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娟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7月16日两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丽娟伙同段某甲、段某乙(二人已判决)预谋抢劫非法营运车,并由张丽娟负责拦乘车辆。三人在六盘水市人民西路官厅乐满家超市路口拦乘一辆女驾驶员(未找到受害人)驾驶的非法营运车到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到了桃树林焦化厂小区院内,段某甲让被害人停车,用数据线勒住被害人的脖子,段某乙在受害人的包内找到人民币300余元。后段某甲把数据线交给段某乙,让段某乙拉着数据线,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自己侧坐在驾驶员位置驾驶车辆。段某乙继续翻车内东西,把数据线交给张丽娟,由张丽娟勒着受害人的脖子。段某乙翻完东西后,段某甲驾驶车辆朝钟山区场坝洗马塘张丽娟家开去。在洗马塘,段某甲叫段某乙、张丽娟先下车,自己开着车继续逃窜。张丽娟、段某乙到了洗马塘张丽娟的家中待了10多分钟左右,段某甲也到了张丽娟家中,用所抢的300余元赃款购买海洛因共同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丽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同案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张丽娟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丽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丽娟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张丽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丽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抢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燕
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
人民陪审员 聂耀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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