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康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俊华、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贵州信联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办事处业务主管张某介绍,应聘到贵州信联贸易有限公司驻六盘水市钟山区永辉超市“一均电炉”专柜任促销员,销售贵州信联贸易有限公司配送的“一均”牌电暖炉和“艾美特”牌取暖器。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对所销售收取的17台“一均”牌电暖炉及4台“艾美特”取暖器所得货款及定金共计36005元私自截留,不入公司账户。经公司多次追讨,杨某某拒不退交,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某于2015年1月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职申请表,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及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贵州信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所在公司销售货款360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36005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登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梧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