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来(曾用名王鼎曦),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渊,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
辩护人宁兴高,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贵阳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来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带其母亲到钟山区场坝刘某某诊所看病时认识被告人王来,相互聊天中,李某某说自己在纳雍县开办有养殖场,现急需贷款扩大规模。王来谎说自己认识纳雍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杨某和其秘书王某某(王某某),称可以通过关系帮李某某拿到政府补助和贷款。王来假装给县长秘书打了个电话,挂电话后,称需要人民币16万元去打通关系才能把补助和贷款事情办好,让李某某去凑钱,李某某信以为真。被害人李某某筹足人民币16万元后,将钱存入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卡中,将卡交给王来并告知王来卡上密码。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来分多次将钱取出。之后,被害人李某某多次电话问王事情办得怎么样,王来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骗李某某说已将钱交给杨某县长和王秘书手中,补助和贷款的事很快就会办下来。几经折腾后,李某某通过朋友了解到王来根本不认识杨某县长和秘书王某某,李某某便多次向王来要回被骗的16万元,王来一直推脱不还。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报案,2013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来抓获。
指控犯罪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法庭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来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处刑。
被告人王来辩称,我没有诈骗李某某,我之前是给李某某借的钱,后因无钱还他,才找的给他贷款的理由搪塞他。我没有诈骗他,我是无罪的。
辩护人辩称,本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来拿卡取钱时是诈骗。故均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带其母亲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刘某某诊所看病时认识被告人王来。在之后的交往聊天中,李某某告诉王来自己在纳雍县开办有养殖场,急需贷款扩大规模。王来谎称说自己认识纳雍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杨某和其秘书王某某,可以通过关系帮李某某拿到政府贷款和补助。王来还当着李某某的面假装给县长秘书打了个电话,挂电话后,称需要人民币16万元去打通关系才能把贷款和补助事情办好,让李某某去凑钱,李某某信以为真。被害人李某某筹足人民币16万元后,将钱存入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卡中,将卡交给王来并告知王来卡上密码。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来分4次将钱取出。之所,被害人李某某多次电话问王来事情办得怎么样,王来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骗李某某说已将钱交给杨某县长和王秘书手中,补助和贷款的事很快就会办下来。几经折腾后,李某某通过朋友了解到王来根本不认识杨某县长和秘书王某某,李某某便多次向王来要回被骗的16万元,王来一直推脱不还。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来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来曾4次共归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800元损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报案陈述称,我被诈骗了,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送我母亲到场坝刘某某诊所看病,在诊所认识一个叫王来的人,他也是纳雍人。我们聊天时,我告诉他我办了一个养殖合作社(下辖两个养殖场),王来说他能帮我找关系拿到一些纳雍县对养殖合作社的补助,他认识纳雍县分管农业的杨某副县长,并当面给杨某的秘书王某某打了电话,当时我就信他了。挂了电话,他说需要16万元才能把事情办好,我就请他帮忙,然后我就回家凑钱。在凑钱过程中,他不断打电话催我赶快凑钱,我就借了16万元的高利贷,到纳雍县城去把卡和密码交给他。他拿到卡后说他要去给他岳父过生日就走了,随后我就来水城做工程,后来钱被他取走了。之后,我打电话问他事情办得怎么样,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我就私底下通过他的朋友了解他的情况,他朋友告诉我应该是被骗了,我通过朋友找到王某某,对方告诉我他不是县长秘书,只是县长的朋友。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
我提供的第一段手机录音证实内容:王来问我拿给他去跑关系的15万元钱,月息是不是4%,我说是的。我问王来钱是不是已经打给杨某县长了,王来说是在维新镇信用社把钱打到杨某县长卡上的。这段录音是我在钟山区场坝神仙街活动板房里录制的。
第二段音频资料证实内容:我问王来“什么时候能和杨某县长见面?”,王来讲“杨某县长得了胰腺炎,住院了,现在没在家,等出院了再去找杨某县长”。这段录音是我在钟山区场坝神仙街活动板房里录制。
第三段音频资料证实内容:我问王来“快过年了,事情(指养殖补助和贷款)还没有办下来,钱是怎么打给杨某的?是不是取现金后打给杨某的?”,王来说“是的,是在纳雍县维新镇信用社取了钱后打到杨某卡上的。如果直接从你(指李某某)卡上转账影响不好。如果你不办,他(指杨某)也不缺这个钱”,我说“办不到就算了”。这段音频是在钟山区场坝刘某某家录制。
第四段音频资料证实内容:我问王来“是你帮我把钱打给杨某的吧?”,王来说“你拿去人家(指杨某)还不收,这种话你不用讲,我这个人稳得很。因为感情是我和他(指杨某)的感情,你要具体掌握这一点。你不要和家里老人讲,不用担忧,我跟你说我还不愿拿这钱去给别人吃。我在老姜那里投了20万,老姜肯定要帮我把钱拿出来,老姜一给我钱,我就把钱拿给你去还高利贷,如果这钱得不到,亏是我一个人亏,不要你们亏”,我说“你没有这样的把握你不会这样说,打钱也是你打给杨某的”,王来说“哦”,我说“我还年轻,能亏”,王来说“干吗让你亏?你们正是起步的时候要亏我亏”,我说“起步是起步,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你打这十五万元给杨某,只是建立了一个小小的关系,总有一天你会带我去见他的”,王来说“如果杨某出院了,我带你去见他,我会把这话说明,我兄弟(指李某某)早就想来找你(指杨某)了,最起码让你知道我把钱给他了,他会答应贷款给你的,钱一拿出来你就把高利贷还了,以后你就认差我这笔钱,欠我这十五万,如果没得钱,亏是我自己亏。这事坚决不要和别人说,不要跟你妈说”。我是在2013年11月1日把我的卡给的王来。这段录音是在钟山区场坝活动板房里录制,我媳妇周某某当时在场。
王来说的杨某是纳雍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我被王来骗了16万元钱,全是我借的高利贷,王来清楚钱的来源,我告诉过他的。我给王来时卡里有160480元,后来王来把卡还给我时里面只有480元了。
我给王来16万元的原因是我办了两个养殖场,王来说他认识杨某副县长和秘书王某某,能通过关系帮我弄点补助,要我给他16万元去给我办250万元的贷款和补助,但是弄到补助杨某要留一半。我想扩大我的养殖场规模,需要贷款,就把16万给了王来。这话是在钟山区场坝活动板房里讲的,就我和他在场。
我知道被骗后通过他人关系打电话问王某某,问他是不是县长秘书,王某某说不是,也没有花钱办贷款这回事,我就意识到被王来骗了。我就赶回钟山区找王来,王来又说他从农业厅搞来了一笔2000万的扶持养殖的款项,还说拿资料给我填。后来我再给他打电话的时候,都被他拒接了,我一打他电话他就挂断不接。后我去场坝神仙街活动板房找王来,看见他后我就报警了。
我被骗后,王来总共拿了8800元钱给我。
…2013年10月27日,王来在钟山区场坝神仙街活动板房打的电话,早上9点钟左右打了一次,电话无法接通;11点钟打了一次,接通了。我听见王来在电话中和王某某说“哥,现在养殖有没有贷款?如果有,我这里有一个养殖场,能贷多少?能贷两三百万?”之后就把电话挂了。挂了电话王来对我说县长秘书说能办。
…我到王来的公司打工是因为我把16万元给他后,我发现王来有点假,我就去他公司想了解他的情况,感觉在他“公司”上班心里踏实,随时见着他,防止他逃跑。
2、被告人王来供称,2013年10月的一天,李某某送他母亲来医病,后来我们就认识了,谈到我和刘某某想办养殖场和黄某某注册创办房开公司,李某某说他对兽医很专业,想和我们开办养殖场及合伙开办房开公司,我就和李某某说如果办养殖场的话就分百分之二十的利润给他,房开公司分纯利润的百分之五给他,过了两三天,我就和李某某说我要注册开办房开公司没钱,叫他帮我借点钱,他说可以,但有百分之四的利息。讲好后,他就去纳雍老家凑钱。今年农历九月二十九,他叫我去纳雍县金茂宾馆谈拿钱的事,在宾馆里我说利息部分我给,本金如果他要的话随时可以还给他,后来李某某就把他的农村信用社的卡给了我,我拿着他的卡就在纳雍县维新镇的农村信用社取了16万元现金,当天将这16万转存在我自己的信用社卡中,十月初三我回六盘水钟山区,李某某就说他没钱用,叫我给他一千元,我给了他一千,之后我陆续拿了一万元左右给他,这一万元里面有的是给他付利息的。之后他也没和我要过钱,直到我被带到公安机关。
因为我注册创办房开公司和去纳雍索要工程费需要用钱,所以才向他借16万元。我取出16万元钱后,有5万多付了纳雍以前帮我做工程的工人,借了黄某某6万,拿给李某某1万左右,有3万交给了彭四哥(基本情况不详),请他办理房开公司注册的相关手续,还有1万左右在我身上。
手机录音中的声音是我的,他说叫我帮忙找关系去办贷款的事情,大不了就搞点钱去送,我说只能帮忙问问再说。我认识王某某,他是我堂哥,是纳雍县羊场乡人。
我问过王某某关于贷款的事情,他说现在没有指标了。不能贷款了。
四段录音中的声音是我对李某某讲的,内容是真实的。
…我在之前几次讯问中没说真话,我现在如实交代我的犯罪事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帮我借了16万元高利贷,月息4%。我借这16万的目的是注册房开公司和去纳雍县交通局索要工程款所需费用。李某某是公历2013年10月底11月初把这16万拿给我的,是在纳雍沿河小区金茂宾馆给我的,他把他的信用社储蓄卡给我,并把密码写在一张字条上给我的。第二天我就在纳雍县维新镇信用社把李某某给我的储蓄卡里的16万分四次取了出来,都是在柜台上取的。2013年12月初,李某某要我还这16万元,我还不起,我就对李某某说,干脆先拿6400元去还一个月的利息,李某某同意了,我给了李某某7000元钱去还利息,其实我当时已经没有偿还16万的能力了,之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李某某,不还这16万元钱。我就骗李某某说我认识纳雍县的杨某副县长和我哥王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是同学、朋友关系,可以帮李某某办到政府扶持贷款和养殖补贴。我就当着李某某的面给王某某打电话,请王某某问下还有没有政府贴息的贷款指标,王某某说等问下再回我电话。过了几天,我告诉李某某今年没有贷款了,只能等明年。李某某说拿点钱给领导就会有了。我骗李某某讲只有我拿钱给杨某县长人家才收,李某某拿钱去人家不要,因为我骗他杨某只认识我,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拿钱去杨某不敢收。我就把李某某借我的15万元钱拿给杨某县长去办理这个贷款,留一万元钱等贷款办下来请杨某和王某某吃饭。我们又商议,拿十万元给杨某县长,拿五万元给王某某,作为好处费。又过了几天,李某某问我钱给了杨某县长和王某某了没有,我就骗李某某说已经拿给他们俩了。我对李某某讲钱是从李某某的卡上转到我的卡上的,我又从我的卡里取出现金来给了杨某县长和王某某。我还说等我把工程款要到,拿给李某某去还账,要差账就差我的,等贷款办下来再还给我。后来李某某要我带他去见杨某县长,我就骗李某某说杨某县长得了胰腺炎,现在住院,去看也见不到,等出院我再带他去,杨某已经收到10万元钱了,杨某会把贷款贷给李某某的。这些话都是我瞎编的,因为我没有钱还给李某某,编瞎话说县长生病了是怕李某某发现钱根本没有拿给杨某县长,知道我是骗他的。
我骗李某某我认识纳雍县县长杨某,其实我根本就不认识。因为我还不起李某某这笔钱。李某某想和我学做工程,我还承诺拿我房开公司利润的5%给他。其实我对开办房开公司的相关条件和法律法规都不懂,目的就是想骗取他给我16万。
开办养殖场的事情之前去和青林乡的领导谈过,但事情没办成。
3、证人刘某某(系六盘水某某残贸联合总部董事长)证言证实,今年7月份,我朋友李某某介绍王来给我修建场坝综合农贸市场,在修建市场期间,小李(李某某)送其母亲来我诊所看病,我们就认识了。我、小李、王来、袁某某就谈到以我六盘水市某某残贸联合总部的名义去水城县青林乡开办一个养殖场,小李说他养了100多头羊子,想用羊子来办养殖场入股,后来我、小李、王来、袁某某在青林乡和该乡张书记、刘乡长协商办养殖场之事,青林乡政府要用我六盘水市某某残贸联合总部的名义去签约投资创办,接下来,王来和小李和我说以青林乡政府招商引资的名义来投资办理养殖场的补贴补助要高点,王来作为乡政府招商主体,以私人名义投资办理养殖场,我听说以后我就不管了,退出创办养殖场的事情,后来王来和小李具体怎么谈的我就不知道了。关于创办房开公司的事情,原来是说以我六盘水市某某残贸联合总部的名义搞一个下属房开建筑公司,后来王来说要单独办,我就没有办理了,因为当时我把六盘水市某某残贸联合总部的印章交给王来,他说被偷了,我还去派出所报案登记了,之后我没有和王来创办过任何建筑房开公司。
小李的母亲在我那里住院时和我说,王来向他儿子小李借了16万元钱,第二天我去问小李,小李说没有借款这回事。
在青林乡办养殖场的事没有办成,也没有钱投资。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王来当时和我商量,他和我合伙注册一个房开公司。如果有合适的地就用来建房子,我说可以,可以请我朋友帮忙注册,于是王来就拿了3万元钱给我,叫我去找我的朋友帮忙注册房开公司的事情,我拿到钱后就将3万元钱拿给我朋友(彭哥)去办。我还没有问我朋友,现在到底是什么情况。但公司如何运作和股份利润分配等问题,从来没有商量过。我不认识李某某。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 2013年12月15日,李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纳雍县副县长杨某的秘书,我说不是,李某某就说:王来从他那里拿了16万元钱,说王来要请我帮他办事情,问王来拿了16万元钱给我没有,我说没有,根本没有这回事。然后我挂了电话。我之前不认识李某某,也不知道他怎么会有我的电话号码。
我和王来是普通朋友关系,他的朋友里面只有我叫王某某。据我所知,杨某根本不认识王来,王来也没有能力和关系影响政府对农业补贴的发放。
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我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我认识王来的,就是他诈骗了我们16万元。2013年12月7日,在钟山区场坝神仙街活动板房里,王来问我老公李某某拿给他去跑关系的16万元钱月息是不是4%,李某某说是的。李某某问王来钱是不是已经打给杨某县长了,王来就说已经给了,是在维新镇信用社把钱打到杨某县长卡上的。李某某问王来说什么时候能和杨某县长见个面,王来就说杨某县长生病住院了,得了胰腺炎,现在不在家,等出院了再带我老公去找杨某县长。这16万元,王来说是帮我们找关系弄贷款和养殖补助,说是给县长和县长秘书的。
2013年12月7日,当天录音时王来说已经给了县长和县长秘书的。16万元不是借给王来的。钱是我和我老公一起借的高利贷。
7、纳雍县农村信用社提供卡号622893 0001 05869325 4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10月31日存款两笔各30000元,共60000元;11月01日存入4笔,分别是40000元、1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共100000元;余额160483.46元。
显示2013年11月3日取款四笔,分别是卡柜台现金取45000元、信合卡转信合卡45000元、信合卡转信合卡25000元、卡柜台取45000元,合计160000元;余额483.46。
8、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李某某在纳雍县锅圈岩乡拥护村开办有腾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期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
9、营业执照证实,李某某在纳雍县锅圈岩乡拥护村腾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畜禽养殖及销售。
10、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1日,特巡接李某某口头报警后到场坝神仙街抓获被告人王来。
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来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12、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来于200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13、拘留证、逮捕证分别证实,被告人王来于 2013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被执行逮捕。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来出生于1970年7月27日。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证,辩方对证据本身证实内容无异议,各证据均具备证据三性,且能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法庭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人民币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来及其辩护人辩称,此款系先借后骗,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犯罪论处的观点不能成立,因借款行为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而诈骗行为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录音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来曾供称,其承诺给李某某房开公司利润的5%,目的就是想骗取他给我16万,所以,辩方辩称无罪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犯诈骗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来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人民币15.12万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
人民陪审员 聂耀忠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梧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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