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鑫等六人行贿、受贿、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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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5:13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鑫,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邓兴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敖显能,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邰少华,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 焱,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富,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鉴,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乙,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兴贵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欧卫国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被告人林鑫涉嫌犯受贿罪,被告人严某某、杨某甲乙、杨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兴贵及其辩护人敖显能,被告人欧卫国及其辩护人邰少华、赵焱,被告人林鑫,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永富,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杨鉴,被告人杨某甲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2年5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欧卫国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小湾村开设野外赌场,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多达几十人,欧卫国以每天3000元的价格雇佣邓兴贵组织人员帮其看守该赌场。彭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上负责庄家和赌徒的赔付。赌场主要由庄家坐庄摇骰子同赌客对玩猜单双,按照1赔1的比率,下注金额从五十元至数万元不等,当摇到8点或13点时,赌场从买双的赌客手中收取赌资5%的红利。另一种方式是猜点子,赌客同赌场赌,赌客将赌注押在某数点上,如摇出的数不是所押数点的双数,赌客可拿回所押赌注;如摇出的是单数赌客所押赌注收归赌场;如摇出的数点与赌客所押数点相同,赌场须向赌客赔付人民币1000元。

(一)2013年11月,被告人欧卫国伙同胡某某、小和平(二人另案处理)在贵州省威宁县格苏村开设野外赌场,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多达几十人,欧卫国以每天3000元的薪酬雇佣邓兴贵组织人员帮其看守该赌场,彭某在该赌场上负责庄家和赌徒的赔付。

(二)2014年2月至4月,被告人欧卫国邀约被告人严某某、杨某甲乙和孟某某(另案处理)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小湾村开设野外赌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多达几十人。赌场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记账,欧卫国以每天3000元的薪酬雇佣被告人邓兴贵组织人员帮其看守赌场。

被告人欧卫国等人归案后,公安机关从杨某甲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骰子27颗。

二、行贿 受贿

(一)2012年5月至11月期间,欧卫国分七次,每次3万元,向时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大湾派出所所长何某某行贿共计21万元。

1、2012年5月的一天,欧卫国在何某某办公室告知何某某其准备在贵州省威宁县及大湾的交界处开设赌场,希望得到何某某关照。之后的一天下午欧卫国电话联系何某某,双方约定在大湾镇农村信用社旁见面。见面后欧卫国在何某某驾驶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上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

2、2012年6月上旬的一天,欧卫国在上述地点和车上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在“扬州足道”旁路边,何某某驾驶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上,欧卫国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

4、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欧卫国在上述地点和车上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

5、2012年9月的一天,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加油站,欧卫国在何某某驾驶的大众途观越野车上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

6、2012年10月的一天,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七十三 “爵士岛咖啡厅”旁,欧卫国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

7、2012年11月的一天,欧卫国在上述地点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

(二)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欧卫国分三次向钟山公安分局大湾派出所警务助理林鑫、苏某某等人共行贿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中旬,欧卫国通过为其看守赌场的邓兴贵约请钟山公安分局大湾派出所警务助理林鑫、苏某某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盘县老家菜”餐馆吃饭。欧卫国向林鑫、苏某某表示希望不要去查处其在大湾镇开设的赌场,并承诺每月送给林鑫等人6万元钱,林鑫、苏某某二人表示同意。几天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扬州足道”,欧卫国将人民币3万元给林鑫。

2、2014年3月1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对面“惠美水汇”洗浴中心,欧卫国送给林鑫人民币6万元。

3、2014年4月1日,欧卫国在上述地点送给林鑫人民币6万元。

三、故意伤害

2010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邓兴贵、袁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靳某(另案处理)因赌场上的纠纷发生口角,邓兴贵、袁某、王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与靳某、王某甲等人在钟山区大湾镇小湾村附近互殴。双方打斗过程中,王某甲头部被邓兴贵邀约斗殴的人打伤。经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案发后,邓兴贵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王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王某甲对邓兴贵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0年10月15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大湾派出所接受报案,报案人员称王某甲被邓兴贵等人打伤,大湾派出所于当日做了受案登记。公安机关相继对被害人王某甲、证人苏某某、靳某某,王某甲的陈述与苏某某、靳甲合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邓兴贵等人殴打了王某甲。

四、妨害公务 

2013年2月21日,邓兴贵在得知周某纠集人员欲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对其进行报复后,纠集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持器械聚集在钟山区大湾镇三岔路处等待。后周某一干人等未到场。当日22时许,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大湾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周某某、穆某某、安某某带领警务助理苏某某等人赶赴大湾镇三岔路口,周某某等人在现场发现许多持长柄刀的年轻人,周某某、穆某某等人勒令在场人员放下凶器离开现场,但部分人员拒绝配合并与民警发生对抗。民警遂对拒绝配合的人员手持的武器进行强制收缴。在周某某、安某某强制收缴一名持刀人员的凶器时,邓兴贵突然按在右侧腰部作出拔枪姿势,语言表示其带枪,左手提着一把杀猪刀指向周某某并向周某某靠近,周某某拔出警用手枪与其对峙几十余秒钟,大湾派出所所长何某某组织警力增援后邓兴贵带领持刀人员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欧卫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为逃避打击向大湾派出所所长何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卫国及其辩护人邰少华、赵焱,被告人林鑫,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永富,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杨鉴,被告人杨某甲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赌场账目账本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邓兴贵、欧卫国、林鑫、严某某、杨某甲、杨某甲乙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邓兴贵及其辩护人敖显能所提邓兴贵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因邓兴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大湾派出所公安人员周某某、穆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邓兴贵等人持戒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邓兴贵及其辩护人敖显能提出邓兴贵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卫国、邓兴贵、严某某、杨某甲乙、杨某甲在野外为赌博提供场所,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兴贵在纠集人员与他人斗殴的过程中,所纠集人员造成他人身体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兴贵持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欧卫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安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林鑫在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邓兴贵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欧卫国犯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欧卫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兴贵、严某某、杨某甲乙、杨某甲积极参与,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邓兴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欧卫国主动交代了其他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林鑫对十五万元的受贿金额负刑事责任,应在十年以上处刑。被告人欧卫国、严某某、杨某甲乙、杨某甲、林鑫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兴贵如实供述所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可针对该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兴贵的辩护人所提“邓兴贵犯故意伤害罪的时间已有三四年的时间,公安机关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被害人也没有找过他,直到2014年邓兴贵因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问他是否还有其他罪名时,邓兴贵就供述了他故意伤害的行为,有自首的行为”的辩护意见,因2010年邓兴贵故意伤害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被害人王某甲、证人苏某某、靳某某,当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邓兴贵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因此,邓兴贵在2014年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邓兴贵妨害公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邓兴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公安人员周某某、穆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均相互印证,证实邓兴贵在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时,手提杀猪刀并作出拔枪姿势与公安人员对峙,属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形,邓兴贵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邓兴贵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邓兴贵如实供述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欧卫国的辩护人所提欧卫国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严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某甲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所处没收财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邓兴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合刑期在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欧卫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合刑期在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某甲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七、作案工具骰子27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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