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13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某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贵F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12省道由赫章县往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钟山区境内212省道98km+200m处时,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朱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该无牌二轮摩托车乘客吕某某当场死亡、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吕某某生前系车祸,导致开放性颅骨骨折,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与朱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吕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登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梧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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