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生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生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生权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生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生权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沙坝场村三组罗某某家中,盗走酷派手机两部、现金人民币200元。被盗两部酷派手机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485.83元,已被王生权销赃;现金人民币200元已被挥霍。
二、2014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生权翻墙进入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新塘小学一楼教师办公室,未盗窃到物品。后用螺丝刀将食堂防盗门撬开进入教师休息室盗走惠普牌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一台。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948.8元,已被销赃;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已扣押在案。
三、2014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生权再次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小学,先翻墙进入该校食堂,再翻上教师办公楼二楼,用螺丝刀准备撬开校长办公室的防盗门,但未撬开,回到食堂后被该校安保人员当场抓获并移送当地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生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王生权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生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生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014年10月2日实施的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生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王生权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生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财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陈永革
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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