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文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白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腹腔异物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驰、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老城唐人街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净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交易结束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收据及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白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2克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登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梧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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