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善其 高腾刚犯非法收购滥发的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19
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天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某某因好赌欠债,为还赌债,便寻找赚钱捷径,后经人介绍认识湖南籍专门从事高考舞弊的王某。2013年以来,被告人冉某某积极为前来德江县实施高考舞弊的王某等人接受舞弊器材、作案踩点、联系住宿、作案期间接送等事宜,并介绍了张某某、刘某某、李某、黄某某、蒙某、彭某某等多名时年考生以人民币500-3000元的价格购买高考舞弊器材,约定考生考上二本或一本后加收人民币3200-18000元的费用,从中获取高额费用。2104年6月7日,被告人冉某某与王某等人在德江一中考点发送高考答案时被高考巡逻车巡逻发现,王某等人逃逸,用于发送高考答案的电脑、传输终端等器材被德江县公安局扣押。2013-2014年,被告人冉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50000余元。

被告人冉某某与王某等人在德江一中考点发送高考答案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发射器一台、路由器一个、板式天线一个,已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在庭审中亦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或者出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现场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被告人提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冉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彭某某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为还赌债,伙同他人非法是用电脑、传输终端等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发送高考答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确,予以纠正。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对被告人冉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牟 华

人民陪审员  邓和明

人民陪审员  郭绍鑫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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