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谭某某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谭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邀约儿子姚XX、孙子姚X、姚XX1以及孙女姚XX2到贵州省龙里林场响水工区黑山林区为姚忠诚上坟,被告人谭某某点燃的纸钱被风吹至附近的林地,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被告人谭某某与其家人积极灭火并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其带走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经过。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224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XX、姚X、姚XX2、王XX、何XX、黄XX、杨XX、曾XX、岑X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为: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已是作案人,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行的,应当认为自动投案。故被告人谭某某归案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考虑被告人自首的情节,量刑建议的刑期过重,对刑期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但对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鹏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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