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任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 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经严某六介绍,到盘县乐民镇威箐村跟一个叫黄某成的人以人民币7 5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吉奥”牌皮卡车。该车系王某芹(杨某甲之妻)于2015年6月2日的被盗车辆。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皮卡车价值人民币38 952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人杨某乙、袁某某、樊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贵ASM985皮卡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辆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7 500元的价格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购买的皮卡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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