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大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30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大南,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大南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大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董大南伙同路某某、李某甲、裴某某、姚某某、赵某举、裴某飞(六人均已判刑)、裴某江(另案处理)在盘县响水镇大地煤矿简易库房里盗走500米电缆线,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1 440元。

2、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大南伙同姚某某、赵某举、裴某某、李某甲在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盗窃电缆线50余米,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 700元。

3、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大南伙同裴某飞、裴某某、姚某某、路某某、赵某举、裴某江在盘县两河乡城关箐村飞云驾校内盗窃钢模板10块,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模板价值人民币1 470元。

4、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董大南伙同裴某飞、姚某某、李某甲、裴某江在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旧铺村祥瑞水泥厂内盗窃电缆线200余米,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 268元。

5、2014年2月7日1时许,被告人董大南伙同李某甲、赵某举、姚某某、裴某某、董某荣(另案处理)在盘县西冲镇次凹子煤矿盗窃电缆线30余米,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 030元。

另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董大南主动到盘县公安局西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大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甲、刘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李某甲、姚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苏某某、佟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裴某某、杨某乙、张某乙、李某丙、邓某某、李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复印件,中标商务合同复印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复印件,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飞云驾校被盗损失情况说明,次凹子煤矿被盗电缆被盗附表,证明,户籍证明,关于被盗钢模板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对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大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9 9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大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董大南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大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敖盛良

人民陪审员  刘阿丽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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